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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增值稅會計分錄處理

減免增值稅會計分錄處理

按我國現行增值稅的減免規定,減免增值稅分為先徵收後返回、即徵即退、直接減免三種形式。因此,其會計處理也有所不同。

(一)先徵收後返回、即徵即退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1.按指定用途返回的會計處理。

(1)用於新建專案。

實際收到返回的增值稅稅款時,直接轉作國家資本金。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國家投入資本

(2)用於改建擴建、技術改造。

收到返還的增值稅稅款時,視同國家專項撥款。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專項撥款

實際用於工程支出時,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工程

貸:銀行存款等

工程完工,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准,對按規定予以核銷的部分(不構成固定資產價值),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專項應付款--××專項撥款

貸:在建工程

對構成固定價值的部分,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借:專項應付款

貸:資本公積

(3)用於歸還長期借款。

經批准歸還長期借款,即“貸改投”時,可轉為國家資本金。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國家投入資本

借:長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

2.返還進口增值稅(即徵即退)的會計處理。

國家根據需要,可以規定對進口的某些商品應計徵的增值稅採取即徵即退的辦法,退稅額衝減採購成本,退稅的直接受益者必須是以購進商品從事再加工的生產企業。

[例1]某外貿企業進口原棉一批,進口棉花所徵增值稅實行即徵即退辦法。該批棉花價值摺合人民幣500000元,應交增值稅85000元。作會計分錄如下:

外貿企業入賬時:

借:物資採購5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5000

貸:應付賬款或銀行存款等585000

收到進口商品退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85000

貸:應付賬款--待轉銷進口退稅85000

外貿企業將進口商品銷售給生產企業時(假設銷售價款為600000元,增值稅稅額為102000元):

借:應收賬款等617000

應付賬款--待轉銷進口退稅8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6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2000

生產企業購進上述商品實際支付時(外貿企業要出具退稅款證明):

借:物資採購515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02000

貸:應付賬款等617000

3.用於彌補企業虧損和未指定專門用途的會計處理。

當納稅人實際收到返回的增值稅時,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補貼收入

也可以透過“應收補貼款”反映應收和實收過程。反映應收退稅款時,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補貼款--增值稅款

貸:補貼收入

實際收到退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補貼款--增值稅款

(二)直接減免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1.小規模納稅人直接減免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月份終了時,將應免稅的銷售收入折算為不含稅銷售額,按6%或4%的徵收率計算免徵增值稅稅額。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貸:補貼收入

注:此種處理個人存在不同意見,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完全可以不核算免繳的增值稅稅額,即不必進行會計處理,免稅銷售收入減銷售成本即為企業毛利。不必單獨計入補貼收入。

2.一般納稅人直接減免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1)企業部分產品(商品)免稅。

月份終了,按免稅主營業務收入和適用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然後減去按稅法規定方法計算的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其差額即為當月銷售免稅貨物應免徵的稅額。

結轉免稅產品(商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主營業務成本(應分攤的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結轉免稅產品(商品)銷項稅額時,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免繳增值稅稅額時,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補貼收入

(2)企業全部產品(商品)免稅。

如果按稅法的規定,企業的全部產品(商品)都免稅,工業企業應在月終將免稅主營業務收入參照上年度實現的增值率計算出增值額(產銷較均衡的企業也可以按月用“購進扣稅法”計算),並將其折算為不含稅增值額,然後依適用稅率,計算應免繳增值稅稅額;零售商業企業(批發企業可比照工業企業)應在月終將銷售直接免稅商品已實現的進銷差價折算為不含稅增值額,然後按適用稅率計算應免繳增值稅稅額。

根據上述計算結果,作會計分錄如下:

計算免繳稅額時: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免繳稅額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補貼收入

對生產經營糧油、飼料、氮肥等免稅產品的企業,雖然其主產品免稅,但也可能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如糧食企業。按國家規定價格銷售免稅糧食時,可免交增值稅;但若加價銷售,就不能免稅。飼料企業如果將購入的原糧又賣出或在生產飼料的同時還生產供居民食用的製品,則要交納增值稅,會計上應分別設賬和分別核算。

注: 對此種處理個人存在不同觀點:

1、如果公司既有徵稅產品又有免稅產品,將與免稅產品相對應的進項稅轉入成本,免稅產品銷售收入不必計提銷項稅。這樣免稅銷售收入減去相應的銷售成本即為即為免稅產品銷售毛利,不必單獨將免徵的.增值稅計入“補貼收入”,例題中先將免稅產品消耗的原材料的進項稅轉出,再計提銷項稅,這樣導致結轉到補貼收入的減免稅額為產品的全部增值稅稅負,含購買的原材料以前各環節已繳納的增值稅,但是國家只是免徵了免稅產品本生產環節的增值稅,並沒有象出口產品那樣抵退其原材料中所含的增值稅。所以例題中的會計處理是不妥的。

2、如果企業沒有徵稅產品,只生產一種免稅產品,則不必單獨核算增值稅,以進貨發票全額計入成本,銷售免稅產品不必計提銷項稅。

3、一般全部產品免徵增值稅企業不辦理一般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