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通事故糾紛案的分析
李某與徐某的交通事故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2年8月16日,被告駕駛車牌號為ADJXXX號“躍進”牌輕型普通貨車沿石家莊市裕華區308國道出石家莊方向,行駛到賈村北口時,與由南向北橫穿308國道徐某的電動腳踏車(後乘坐楊某1、楊某2)相撞,造成徐某、楊某1、楊某2受傷,電動腳踏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石家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裕華交警大隊事故中隊認定被告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楊某1、楊某2無責任。肇事車輛投保的強制險,保險人是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原告現要求保險人承擔承保義務,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辦案思路及心得
一、徐某承擔的責任建議在10%以內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因此在處理交通事故責任中,只認定主次責任,對責任比例沒有說明,根據本案情況,認為徐某應承擔該事故責任的比例應為10%以內。
1、徐某在本次事故中,即使不載人也避免不了這次事故在事故認定書中,裕華交警大隊是這樣認定的:李某駕駛機動車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在進入路口前未停車望,讓右方道路來車先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徐某駕駛非機動車違反規定載人,違反了《石家莊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之規定。可見在本次事故中,徐某起的作用極小,如果李某能停車瞭望即不會發生事故,相反即使徐某隻載一名兒童,也不可能避免此次事故發生。
2、徐某的違章行為輕,而李某違章行為嚴重其一、徐某隻違反了地方政府規章,而李某違反了全國性的行政法規。
其二、李某在應該停車瞭望的地方快速行駛,致使徐某左額骨骨折。
其三、李某應讓徐某先行,但其強行搶道致事故發生。綜上所述,李某在事故中作用極大,而徐某對事故作用極小,因此李某應該承擔本次責任90%以上的責任,而徐某承擔責任不應超過10%。
二、支援徐某主張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受傷後,徐某反應遲純,記憶力差,已經影響到其勞動能力,必定會造成其將來工作收入的降低,而傷殘賠償金並不能完全彌補此損失。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開庭時被告所持觀點,應予支援。
三、應支援徐某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醫療費、鑑定費、鑑定時的檢查費、住院期間購買日用品花費、交通費、營養費、康復費、精神撫慰金徐某受傷後經過兩次手術,現已反應遲鈍,而腦損傷的恢復需要很長時間,應酌情給予其出院後較長的恢復期限。
二級護理是在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情況下,需要一到兩人護理,因第一次手術出院後病情況惡化,一直有人護理,直到做二次手術,因此應依《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八條支援護理人的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被告認可,應支援。殘疾賠償金應依《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五條支援。醫療費、鑑定費、鑑定時的檢查費、住院期間購買日用品花費、營養費等原告均有充分證據證明,應依法支援。交通費因原告開始忙於治療,沒有考慮收集證據,有很多時候沒有要票,導致交通費證據不足,希望法庭能夠考慮實際情況,酌情在412元的基上,多支援一部分交通費。精神撫慰金應依《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八條支援。
裁判結果
(一)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徐某各項損失48153.5元。
(二)、本院判決生效十五日內,被告李某賠償原告徐某各項損失98318.4元,賠償原告鑑定費640元,共計98958.4元。
(三)、駁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律師有技術層面操作,賠償專案數額偏高給駁回留足了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