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書的作用和效力如何?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交警部門可以對事故進行調解,如果調解達成協議的,需要出具交通事故調解書。那麼,交通事故調解書有什麼作用,效力如何?的小編為您詳細的分析介紹。
交通事故調解書的效力如何:
交通事故調解書的效力,是指依據當事人達成的協議由法院所製作的調解文書在法律上的拘束力。民事訴訟法規定,透過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或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當事人的'調解協議是人民法院製作調解書的前提和基礎。當事人的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對解決他們之間爭議的合意,具有契約的性質,但只有經人民法院確認後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是對當事人協議的確認,是調解協議產生法律上拘束力的法定條件;生效的調解書與調解筆錄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確定當事人間民事法律關係的效力
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或調解筆錄生效後,表明雙方當事人對曾經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已經取得共識並得到法律的確認,原先爭議的法律關係演變為無爭議的法律關係,權利方應依法行使權利,義務方應依法履行義務,雙方當事人從此不得對此法律關係再發生爭議。這是法院調解書在實體法上的效力。
(二)結束訴訟的效力
當事人的調解協議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則是在法律上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確認。因此,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在法律上已最終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這是法院調解在程式法上的效力。調解書和特定的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後,其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決書一樣,當事人即喪失了上訴權。當事人如對法院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有異議,也不能提起上訴。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達成的,並在調解書送達前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前,還允許雙方當事人反悔。所以對生效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在法律上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
(三)強制執行的效力
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能自覺履行。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拒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義務,於是就發生強制執行問題。依照法律規定,若調解書有給付內容的,一方當事人又不履行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可見,由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賠償,不是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必經程式,也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式。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靠雙方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而其中的調解書是指由人民法院製作的生效調解書,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門的調解書。鑑於上述規定,若對方反悔起訴至人民法院,你可以將交通事故調解書作為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審判。
以上就是關於交通事故調解書的效力如何的解答,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一定要冷靜沉著等著交警部門來處理事故,而不能逃避現場。更多關於交通事故方面的問題,請聯絡我們的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