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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解析

關於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解析

所謂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是指交通事故參與人依法對交通事故損害後果是否承擔及如何承擔賠償義務,該責任通常用百分比表示。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四十七條對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如何劃分做了具體的規定。根據該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劃分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第二種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先看第一種情況: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失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四)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五)在高速公路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按百分之五的賠償責任給予賠償,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二萬元;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按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給予賠償,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四萬元。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再看第二種情況: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二)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三)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四)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五)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六)屬於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應根據《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視具體情況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七)屬於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在天津,基本上每輛車都有交強險。當傷亡者是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時,如果其賠償款低於交強險,則無須考慮責任的分擔問題,全部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只有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需要按責任分擔。

上面講的是證據充分、交通事故責任明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如何劃分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情形,而司法實踐當中有可能出現證據不足或責任不明的情形,當發生證據不足或責任不明時,人民法院按下列原則確認各方責任:

(1)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平均分擔賠償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義務並已經採取了適當的避免交通事故的處置措施,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比例、額度承擔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平均分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