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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強對交通事故處理中的影響工作心得

三加強對交通事故處理中的影響工作心得

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常常會遇到群眾由於各種不同原因對交警部門或個別事故處理民警的執法行為進行投訴和信訪。在這些投訴或信訪問題中,有正當的維權,也有無理的纏鬧。合理的訴求與不合理的糾纏,形成一定的矛盾,使接訪處理工作面臨巨大的壓力。在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的過程中,確保依法規範處理事故,儘量減少和避免群眾的信訪和投訴,是當前“正規化”建設中的首要任務。近期,很有幸參加了全省交通事故處理中級培訓班,針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容易引起投訴和信訪的問題,結合我省高管支隊交通事故處理的實際情況,本人簡單的進行了梳理擺析,供大家思考。

一、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容易引起投訴和信訪的原因。

一是事故現場處置不及時。事故發生後事故當事人出於搶救傷者,保護現場、防止肇事者逃逸等目的,要求交警部門盡趕赴現場。但由於警力、車輛裝備、值班備勤、接處警銜接等問題,不能及時趕赴現場處置,延誤了對事故現場勘查、調查的最佳時機,以及民警勘查不仔細、取證不認真,做出事故認定後,當事人不滿投訴。

二是處理事故不規範。在事故處理過程中,調查取證不深入,證據材料不全面,民警對檢查鑑定重視程度不夠,對檢驗鑑定結果未研究論證,造成重新申請。對視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告知不全面、不及時,不耐心聽當事人辯解,未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和調解勸說工作。或拖延事故責任論定,超期限扣留肇事車輛等等,因而引起當事人的投訴。

三是事故責任認定缺乏透明度。在做出事故責任認定宣佈時,未能向事故各方講清事故責任的相關證據、對事故認定的依據和理由不能對事故當事人各方進行認真解釋、對取證不全,事故責任認定存在糾紛的問題有推委敷衍現象,從而使當事人懷疑有“暗箱操作”,認為交警處理事故不公正,引起投訴和不滿。

四是逃逸事故案件久偵不破。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逃逸事故立案偵察,但由於受人力、裝備、日常事務等客觀因素影響,案件一時無法偵破,使死(傷)者一方損失得不到及時賠償,上訪投訴警方辦案不力。

五是事故處理中,其他部門收取的施救費、搶救費、賠償交通設施損壞費,特別是一些無法得到保險的估價費、停車費等費用,事故承辦民警由於沒有做好解釋,當事人認為太貴或不合理而不肯交,導致事故沒有了結,使當事人產生有“權錢交易”的懷疑,引起不滿而投訴。

六是久拖不決的事故案件沒有及時有效處理,特別是追究刑事責任附帶民事的案件,由於交警部門處理的意見與檢察院、法院在環節上銜接不夠,存在異議和分歧,信訪者找到最初受理的交巡警部門糾纏,甚至投訴上訪。

七是民警在接待群眾時態度不端正,形象不佳,工作方法簡單,缺乏耐心細緻的解釋工作,缺少處理和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法。簡單一句“你不服找上面”或者“去法院解決”。使當事人感覺辦案民警不重視他們的問題和利益,用“踢皮球”的方式敷衍,本來就矛盾的心裡更加不滿,引起上訪投訴。

八是法制宣傳教育不到位。由於當事人受教育的層次不一樣,個人素質也不同,有的缺乏法律知識,有的甚至是法盲,為達到交警部門採用“強制措施”滿足其賠償或個人其他目的,採取“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不正常心態違法上訪。

二、“三加強”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處理中的投訴和信訪

一是加強隊伍建設、強化執法意識。在通事故處理中容易引起群眾投訴、信訪的原因,最主要的是由於群眾對我們交警部門不滿而造成的,其中有當事人對交警執法行為的不理解甚至是誤解,但在實際工作中,客觀存在一些諸如為民服務意識淡薄,執法意識不強等問題,給當事人提供了上訪的空間。因此,緊緊抓住事故處理工作中的多發性、易發性問題,從源頭管理、基礎建設、制度落實三個方面著手,確保事故處理人員能夠嚴格、公平、公正、文明地處理每起事故,不發生或少發生信訪問題。

二是加強依法辦案,提高執法水平。交通事故處理涉及群眾的切身利益,對當事雙方都有著重要影響。因此,必須嚴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和《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開展執法。一方面,狠抓事故處理規範,開展業務培訓,提高民警業務素質和辦案質量,保障、保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加強執法監督,增強事故處理的透明度,防止不按規定接處警、超期扣留車輛、違反程式辦案,辦人情案、關係案。

三是加強法制教育,開展《信訪條例》宣傳。交通事故中的信訪問題,有很大一部分是由於群眾法律知識欠缺,對信訪缺乏瞭解等原因造成的。只要我們主動用《交通安全法》、《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和《信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耐心的解釋和答覆,使他們懂得如何正確行使好權利,履行好義務,就能夠引導他們對不合理訴求自覺撤訪息訴,從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信訪。

總之,出現信訪並不意味著全是壞事,有些我們在執法工作中容易忽視的細節、細小問題,有時透過信訪可以及時反映出來,我們應該正確對待信訪,依法認真處置,使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因此,對於每一起信訪問題,我們都要認真對待,積極處置,而不能消極對待,甚至壓制、隱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