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是什麼?
在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往往成為事故雙方關注的一個焦點,因為事故書的結果影響到了事故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交通事故責任書中需要對事故的發生過程,結果以及過錯責任方進行一定的判定和說明。那麼,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是什麼?為您解答。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情況。
2、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民事證據,從證據種類上來說屬於書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交通 事故認定書送達後三日內向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因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是一個製作證據的行為而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不能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只能透過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來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在法庭審理時透過自行對責任劃分進行舉證促使法庭不採信該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認定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兩種程式:一種是按照簡易程式處理而製作的“事故認定書”,一種是按照普通程式或一般程式處理而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依照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並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式處理,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事部門可適用簡易程式,當場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於適用一般程式的,依照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