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訴前保全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運用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等法規的貫徹實施,公安機關只能因收集證據的需要扣留車輛,且扣留時間一般不能超過25日,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批准,也只能延長10日,達到35日;對於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扣留至其依照規定投保後。故發生愈來愈多的事故受害人在事故發生後為避免日常的權益免遭損失,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主要保全被申請人的車輛,一方面為保護自身利益,避免今後遭受更大損失,另一方面也為逼使對方及時積極地來解決事故產生的理賠問題。然而在實際操作中,這類保全措施的實施卻存在一些問題,在此一一說明。
一、申請人授權問題
訴前保全的申請人一般來說應為案件的利害關係人,基本上為受害人本人,但往往存在受害人因事故尚處於搶救狀態或昏迷狀態,有些尚在治療之中,不可能親自辦理申請手續,但訴前保全財產有時間上的緊迫性,往往要求申請人抓住時機,及時提出主張,而此時一般來辦理申請手續的人也多為受害人的親屬,這裡存在一個授權委託的問題。筆者認為可引進國外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以解燃眉之急。所謂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因日常事務而與第三人交往時所為法律行為應當視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並由配偶他方承擔連帶責任的制度。這一制度對於維護家庭生活的穩定和民事交易的安定具有重要意義。在道路交通事故訴前保全案件中,賦予受害者家屬以代理權而直接申請保全財產變得非常重要,一方面是在處理該事務中確有家屬代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符合受害人本人的利益,在緊急情況下(如處於昏迷狀態或尚在搶救或仍在治療)由家屬代為一定民事行為一方面符合法定代理情形,另一方面也能從家事代理制度的角度來認定其所具有的合法性。當然這種家事代理的前提應侷限於為了受害人的利益免受損害,在緊急情況之下而為。
二、訴前保全財產提供擔保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根據上條規定,提出訴前保全的當事人必須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在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而在交通事故中首先受傷者以外地人居多,大多數在本地打工,無足夠的資產提供擔保,其次如提供其原房屋擔保,一方面產權證不能及時提供,另一方面也難核實其提供物的價值;再者這部分人也難以提供本地人進行擔保。筆者認為,此類案件中的保全擔保規定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八條關於離婚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措施的規定,此條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擔保數額。”,根據此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提供擔保的數額可以適當降低,且可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這一規定無疑在保護弱勢群體一方的利益方面起到了保護作用,也較為人性化。而交通事故案件中,同樣存在受害方屬於弱勢群體,需要有一些配套的法律制度給予特殊保護。受害方因事故已遭受巨大的損失,為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才申請財產保全,若一味要求其提供相當於保全財產價值的財產擔保,可能由於申請人的經濟原因使其無力提供擔保,造成對方轉移財產,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極為不利。法律在衡平利益、保護弱勢群體方面的功能將無法體現。故筆者認為可參照婚姻法司法解釋的上述條款規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時只需對其申請可能給對方造成的財產損失範圍內提供擔保即可,通常情況下,無需對整個被保全的財產全額擔保。
三、車管所送達方面的問題
由於申請人要求保全的是被申請人的車輛,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採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為能確保保全財產不被轉移,向車管所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就很有必要,但有些當事人在法院剛採取保全措施沒幾天,又自行就賠償事宜商量妥當,申請解封,法院就得向車管所送達解封通知書,一些外地的路較遠一些的可能在剛收到法院的查封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同時,又收到了解封通知書,時間間隔較短,也不能節約郵寄費用,降低訴訟成本,且較煩瑣。筆者認為解決這一問題,可充分利用現代先進的科技,在車管所設立專門的電子郵件信箱,透過發郵件並電話確認方法以達到快捷、便利、節約、降低訴訟成本目的。
四、送達法律文書較困難,一般退信較多。
主要原因在於交警部門提供的當事人地址是按身份證和行駛證來確定,而實際情況卻發生很大變化,身份證上和行駛證上的地址一般都是最原始的,而現在由於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一些地方已發生變化,而變化後在公安戶藉資料和車管所未及時變更登記,一些當事人長期在外,原址無人,當事人的實際住址已有所變動,而且在許多交通事故中,肇事人與實際車主並不相同,雙方存在的關係有多種多樣,諸如僱主僱員關係、或買賣車輛關係、借用車輛關係、租賃關係、掛靠關係等。這就需要相關配套部門如車管部門的嚴格把關,改進工作,加強管理,提高正確率。因現行車管部門對車輛進行審驗並不嚴格,第一次登記時的車主審驗時不管其是否存在、是否變更等情況均在所不問,造成發生事故後按行駛證上查詢主體存在問題,有一些主體已發生名稱變更,有一些已轉移多個主體,將事情變得複雜化。而公安部門現在已建立了百城人口網路,但在該網路上查詢戶藉資料並不盡如人意,它僅限於戶口所在地人員的查詢,而現行人口流動量大,許多人已外出打工多年,有的長期不歸,按戶藉資料確定的地址已找不到此人,為解決送達方面的難題,建議公安部門能建立起一個人口流動方面的跟蹤網路體系,方便各部門之間的工作需要,對提供各部門的工作效率將起到積極作用。加強有關行業間的溝通及改進相關工作,將對改善當事人難找局面起到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