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訴訟的證據包括哪些
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於造成的損害可以與肇事者進行協商解決,如果肇事者不配合或者不願意,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向法院起訴需要準備哪些證據呢?
交通事故賠償訴訟的證據有哪些:
一、搶救費用和醫院的醫療費證據
1、搶救醫院和縣級以上醫院的搶救費用和醫院的醫療費單據。
2、醫院治療診斷證明書、病歷、轉院治療證明、法醫鑑定書。
3、醫療終結後,需要繼續治療的費用,應當有治療醫院的繼續治療意見或法醫鑑定意見。
4、自購藥費單據,應當附治療醫院的處方。
二、誤工日期證明
1、治療醫院出具的住院治療與休治時間或法醫鑑定確定的休治時間。但評定傷殘等級的,評定傷殘之日前為誤工日期。
2、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單位出具因為交通事故誤工減少收入的證明。其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獎金以交通事故發生時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徵點的,以計徵起點為限。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從事農、林、牧、漁業的在業人員,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勞動力人均年純收入計算。
3、無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包括城鄉個體工傷戶,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應有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
4、當事人還應提供戶籍證明,身份證明等項證明。
三、護理費證據
1、醫院同意護理人員及護理人數的證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使用護理人員的意見。
3、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賠償辦法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標準予以賠償。
四、傷殘評定賠償證據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日起賠償20年,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的賠償證據
1、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或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重新評定書。
2、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3、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標準。
六、殘疾需要配置含更換補償功能器具所需的費用證據
殘疾器具是為了補償殘疾的功能及彌補喪失的功能而配置的器具,其目的是為了使用是殘疾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在賠償殘疾用具時應注意,是部分殘疾用具還是殘疾代用器官(如假眼,假髮,假肢等)應全額賠償。
賠償殘疾用具費應有殘具購置發票,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國產普及型的證明及事故傷殘評定書。
七、生活費
1、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上一年度標準。
2、當事人的死亡證明、戶口簿和身份證。
3、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戶口、身份證明及街道、鄉鎮政府的證明:
a、是對喪失勞動能力的被撫養人予以正確認定勞動能力,應限於因受年齡或身體、精神的限制而無法從事必要的生產經營活動,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是指十八歲以下或由醫院證明長期生病和殘者等無經濟來源的人。即自己不能養活自己的人,且必須是死者生前的撫養人,對雖然無勞動能力,但有其經濟來源的人,也不應賠償死者生前被撫養人生活費。
b、是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後喪失了生活來源或在受害人受害後出生的子女,也應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c、是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當承擔被撫養人的全部生活費。
d、是在事故發生後至賠償前被撫養人死亡的,不應賠償被撫養人的生活費,但應給予適當的補償。
e、是關於必要生活費的期限:《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對不滿18週歲的人撫養到18週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計算20年。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撫養費少計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被撫養人75週歲以上的撫養費至少五年。
八、被撫養人生活費證據
1、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
2、被撫養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3、在校學生學校的證明。
4、街道或鄉(鎮)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撫養關係證明。
九、交通費
1、轉院治療或到醫院就診的,其本人和陪護人員的交通費及參加事故處理人員有關的交通費,一般按照實際必須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據。
2、特殊需要乘坐計程車、飛機、火車軟臥和輪船二等艙的應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的證明。
3、到外地就醫、配置殘具、參加事故處理等必須在外地住宿的,應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的證明及住宿的發票。
十、財產直接損失費證據
1、車輛損壞的評估單,修理施工單及發票。
2、財物損失清單。
3、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死亡物價部門的評估單。
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爛黴變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應有原物的照片。
十一、間接損失費證據
1、每天營運收入的證明。
2、機動車行駛證。
3、停運時間的證明。主要是修復出廠時的證明。
4、行駛線路等證明。
十二、證明身份的證據
1、法定代理人:戶口簿、身份證、公安部門的戶籍關係證明。
2、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
3、個體業戶:身份證及營業執照。
十三、提起訴訟證據
1、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調解終結書或不能確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