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調解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規定期限為10日。
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專案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六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出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為了促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使侵權行為當事人及時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損害的當事人能及時得到損害賠償,避免調解長期無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調解時間過了以後,交警部門將作出事故終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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