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該勞動合同條款無效
我和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當時說的很明確,是正常工作制,8小時,雙休,簽訂完勞動合同之後,單位把屬於我的.一份勞動合同拿走說是要勞動部門鑑定!2006 年底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我向法院提起加班費等訴求,可是單位卻說自己是不定時工作制,並拿出了我簽字的被篡改的合同,和勞動部門發的不定時工作制批覆!
現在經過兩審,可以確定的是單位承認
1.對不定時工作制沒有向廣大員工公示
2.沒有給我應該屬於我的勞動合同,
3,單位的規章制度很明確寫著是8小時工作制
我想請問的是,我還能有加班費嗎?我該如何辯護才能要回屬於我的加班費?請寫明所依據的法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