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因勞動合同未訂而造成的損失
2012年11月24日星期六天氣多雲
近期,某企業遇到一員工將公司告到了當地法院。理由是:自2010年1月開始在企業內上班,2012年7月,由於自己的原因而自動離職,且沒有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他在企業工作期間,因自己不同意訂勞動合同、交保險的`原因而不簽訂訂勞動合同、不交五大保險。如今,他反而倒打一耙,說企業不同意訂合同、不同意交保險(主要是五大保險),把企業告了!並因此要求:企業不僅賠五大保險的費用,還要賠償因不訂合同而造成的雙倍工資。還說企業隨意剋扣工資,並要求企業補償經濟補償金等情況。
針對這一情況,一方面,企業專門聘請了律師參加答辯;另一方面,企業進行了相關的材料舉證,應對答辯。
其中包括:
1、企業提供了每年各二次要求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不訂勞動合同是他自己的責任,所以不同意雙倍工資的要求。
2、自2010年1月起的工資帳單(附相關簽字),根據工資表,不能體現隨意剋扣工資的現象,所以不同意經濟補償金的要求。
3、不同意他的經濟補償金的請求。
4、為了表示誠意,同時,企業對沒有給他交五大保險也有過失等原因,企業領導同意由律師與他商談,主要是彌補因養老、醫保等沒交而造成的補償,並打算進行開庭前的調解。
5、此因勞動合同而造成的經濟糾紛,正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