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檔案的保管辦法
一、會計檔案歸檔
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都應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的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1)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本單位會計機構保管1年。期滿之後,應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的檔案機構統一保管。
(2)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
(3)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機構應當會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員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補充例題】3單選:上年度的會計賬簿暫由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保管( ),期滿後,移交本單位檔案管理部門保管
A 一年 B 半年 C 兩年 D 三年
【答案】 A
二、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各種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根據其特點,分為永久、定期兩類。
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各類會計檔案的具體保管期限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了我國企業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
三、會計檔案的查閱、複製和交接
(一)會計檔案的查閱、複製
各單位儲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閱或者複製,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複製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
(二)會計檔案的交接
1.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登出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單位分立後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後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3.單位分立後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後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檔案館代管,各方可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4.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儲存,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5.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承接單位儲存,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6.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解散或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併後的單位統一保管;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由原各單位保管。
7.建設單位在專案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在辦理竣工決算後移交給建設專案的接受單位,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8.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的,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9.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四、會計檔案的銷燬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燬的,由本單位檔案部門提出銷燬意見,會同財務會計部門共同鑑定和審查,編造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
(1)對於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以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燬,應單獨抽出,另行立卷,由檔案部門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2)各單位按規定銷燬會計檔案時,應由檔案部門和會計部門共同派員監銷。
(3)國家機關銷燬會計檔案時,還應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
(4)各級財政部門銷燬會計檔案時,由同級審計機關派員參加監銷。
(5)正在專案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