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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清查及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

關於財產清查及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

財產清查的規定

財產清查制度是透過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實地盤點和對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債權債務進行清查核實的一種制度。

年度報告前,必須進行財產清查,並對清查不符等問題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

1.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等會計核算的專業材料。

(1)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彙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2)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賬、輔助賬簿,其他會計賬簿;

(3)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註及文字說明,其他財務報告;

(4)其他類: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應當儲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

注意:財務預算、計劃、制度等檔案材料屬文書檔案。

2.應當妥善保管。

會計檔案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整理歸檔並保管一年期滿後,移交單位的會計檔案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繼續保管;

單位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後可以提供查閱或者複製原件。

採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儲存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3.保管的期限。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類,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第一天算起。

三個永久:年度財務報告(決算)、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請冊。

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保管25年。

其餘憑證、賬是15年。

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5年。

月、季報3年。

4.會計檔案應當按規定程式銷燬。

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應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提出銷燬意見,會同會計機構共同鑑定,報單位負責人批准後,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燬,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正在專案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