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會計檔案的考試大綱
一、會計檔案的概念和內容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它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具體包括:
(1)會計憑證;
(2)會計賬簿;
(3)財務會計報告;
(4)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其他應當儲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
二、會計檔案的歸檔
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都應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的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本單位會計機構保管1年。期滿之後,應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的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
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機構應當會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員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三、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
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各類會計檔案的具體保管期限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會計檔案的查閱和複製
各單位儲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閱或者複製,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複製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
五、會計檔案的銷燬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燬的,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提出銷燬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
銷燬會計檔案時,應由單位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銷燬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燬的會計檔案;銷燬後,應當在銷燬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對於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燬,應單獨抽出立卷,由檔案部門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