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2016年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山東省人社廳、財政廳等部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適當調整山東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
其中,從事室外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從120元提高到20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從80元提高到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可按其實際出勤天數折算發放。新標準自8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2016年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1、問:2016年山東高溫補貼是哪幾個月?
答:根據山東省2015年8月調整的《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可以知道,山東省2016年高溫補貼發放的月份為6、7、8、9月工4個月份。計發的高溫補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2、問:2016年山東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是多少?
答: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40元。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可按其實際出勤天數折算發放。
3、問:哪些人可以領取高溫補貼?
答:從事室外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和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環境作業的人員,都可獲得高溫補貼。
4、問:職工領取了高溫補貼,無論氣溫多高,都必須工作嗎?
答:《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高溫天氣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11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作業;
(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
用人單位採取空調降溫等措施,使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3℃的,以及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或者因生產、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
5、問:若企業未履行高溫補貼發放等相關規定,職工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答:《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用人單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未建立勞動者健康檔案的;
(三)未設立中暑緊急救助場所或者配備中暑救助人員的;
(四)提供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不符合衛生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