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省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對於勞動者來說,在高溫天氣下作業可以領到多少高溫津貼?記者梳理了目前各地公開的高溫津貼實施辦法,各地標準在每月100元至240元不等,發放月份也不相同。按天計發高溫補貼,最高為27.3元/天。
28個公開高溫津貼標準的省份中,津貼發放多按月為單位發放。如北京規定,室外露天作業每人每月不低於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按月計發津貼的省份中,山西省標準最高,為240元/月。江西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240元。此外,浙江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高溫津貼為225元/月;上海、江蘇、福建、遼寧等省份為200元/月。
部分省份則按天計發高溫津貼。如天津的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12%,經過測算,今年的高溫津貼日標準為27.3元。此外,陝西25元/天,湖北12元/天,河南、海南、雲南、吉林均為10元/天。28個省份中只有河北是按小時發放高溫津貼,其中,室外露天作業為1.5元/小時。發放標準考慮經濟發展和工資水平
針對各地的標準差異,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蘇海南表示,發放的標準主要是考慮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工資水平、物價水平等因素來確定。
從高溫津貼發放時間來看,各地也因氣候條件差異有所區別,不過多為3-4個月。如,北京、山西等發放時間段為6至8月共3個月,湖北、山東、甘肅、江西、浙江等地為6至9月共4個月。而海南省的發放時間長達7個月,為4月到10月。重慶為5-10月。河北省因南北跨度大,氣溫差別大等情況,高溫津貼實行差別時長。其中,冬季取暖期標準不超過4個月(含4個月)的市、區、縣(市),每年從5月21日至8月31日執行;冬季取暖期標準超過4個月(不含4個月)的市、區、縣(市),每年從6月11日至8月20日執行。多地高溫津貼標準數年不變
記者梳理目前各地高溫津貼的實施辦法,部分省份的高溫津貼標準將近10年未變,而有的省份也是在近一兩年才提高。
28個公開高溫津貼標準的省份中,廣東省目前執行的高溫津貼標準為2007年制定,規定高溫津貼在6-10月發放,每月150元。河南省10元/天的高溫津貼標準則是從2008年沿用至今。而山東、陝西等地也是在去年提高了標準。與其他省份不同,天津高溫津貼已經實行動態調整,日標準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12%發放。
2016年河北省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1、高溫補貼發放時間為6月到9月,共4個月。
2、高溫補貼發放標準有三檔:200元/月;160元/月;130元/月。
3、高溫補貼發放物件
判斷是否屬高溫補貼發放物件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4、高溫補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高溫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5、降溫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溫補貼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溫飲料充當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6、勞動者因高溫作業中暑的,可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7、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員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8、不發高溫補貼,員工可以投訴
員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可透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撥打12333投訴。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9、其它高溫福利
國家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
擴充套件閱讀:讓高溫津貼更有“溫度”
前日至昨日京城最高氣溫達35℃至37℃。對於勞動者來說,在高溫天氣下作業可以領到多少高溫津貼?記者梳理了目前各地公開的高溫津貼實施辦法,各地標準在每月100元至240元不等,發放月份也不相同。
百度百科給出的釋義,高溫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高溫津貼是對特殊崗位人群、在特殊時段的一種補償。國家對哪些人應當發放高溫津貼制定了具體規定,對於高溫津貼的發放時間,由於各地氣溫差異,具體發放時間段也略有不同。人們更關心高溫津貼的補償標準,目前,各地根據實際,分別制定了不同的發放標準,有的按月發放,有的按天發放,有的按工時發放,有些地方高溫津貼標準一直沿用多年以前的“老標準”。筆者建議,隨著人們工資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高溫津貼應當適當調整。雖說高溫津貼是對職工的一種補償,也需要讓高溫津貼更有“溫度”,充分體現對特殊崗位職工的關心和關愛。
讓高溫津貼更有“溫度”,標準需“與時俱進”。根據物價水平、工資水平和生活水平,建立有效的調整機制。比如天津日標準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12%發放,實行動態調整的做法則更趨合理。一直沿用近10年前的標準,容易令人產生有關部門不主動作為,使高溫津貼淪為形式之嫌。
讓高溫津貼更有“溫度”,發放需積極主動。用人單位作為高溫津貼的責任主體,應當按時發放津貼,不能以經營困難等各種理由來推脫搪塞,或者以發放防暑降溫用品的形式來替代,從而使高溫作業人員的權益受到損失。
讓高溫津貼更有“溫度”,監督需更加有力。人力資源、工會等相關部門應當切實加大執法監督力度,確保高溫津貼及時發放到職工手中,使那些在高溫惡劣環境下作業的人們,得到應有的補償和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