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河北省釋出夏季高溫津貼試行標準,用工場所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從2015年開始向勞動者(包括非全日制用工)發放夏季高溫津貼。勞務派遣工由用工單位隨本單位勞動者執行。
根據河北省南北跨度長,氣溫差別大等實際情況,夏季高溫津貼實行差別時長。其中,冬季取暖期標準不超過4個月(含4個月)的市、區、縣(市),每年從5月21日至8月31日執行;冬季取暖期標準超過4個月(不含4個月)的市、區、縣(市),每年從6月11日至8月20日執行。
津貼標準為:夏季高溫津貼標準以作業環境為依據並以實際出勤作業時間確定。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小時(含加班加點)1.5元。沒有防暑降溫裝置或有防暑降溫裝置但達不到降低工作場所溫度效果的室內勞動者每人每小時1元。
工作性質在室外與室內來回流動交替或主要作業時間在室外者,視同室外作業。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按8小時計算。
企業因按本通知標準支付夏季高溫津貼而增加的支出納入工資總額。其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和工資總額包乾的企業今年(首次)在基數外單列,以後核入工資總額基數,實行工資集體協商的相應增加協商總額。其他用人單位按本通知標準支付的夏季高溫津貼所需資金按規定渠道解決。
夏季高溫津貼是對勞動者在夏季高溫天氣時期作業付出的超常勞動消耗和特殊支出的一種額外勞動報酬補償,夏季高溫津貼不能計入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不能與原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提高企業崗位津貼、夜班津貼標準的通知》規定的津貼專案和標準相沖抵。
夏季高溫期來臨,人社部等四部門3日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發放高溫津貼。記者注意到,自6、7月份以來,北京、上海、廣東等多地的高溫津貼進入發放期。但是河北不在其中,有網友反映河北就沒有高溫津貼。河北省目前還沒有制定實施高溫津貼的相關細則,發多少津貼還只是依靠企業和用工單位的“自覺自願”。
夏季高溫期來臨,人社部等四部門3日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發放高溫津貼。記者注意到,自6、7月份以來,北京、上海、廣東等多地的高溫津貼進入發放期,但是河北不在其中。有網友反映多年沒有領到高溫津貼,有許多地區的高溫津貼標準已經數年沒有進行調整。專家表示,要明晰監管責任,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以促進高溫津貼的落實。
目前,全國各地相繼進入高溫酷暑季節,一些地區連續出現高溫天氣,高溫津貼話題也引發民眾關注。7月3日,國家安監總局、國家衛計委、人社部、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關於做好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強調要“加大防暑降溫經費投入”、“依照有關規定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進入發放期多地標準已數年未漲
根據2012年修訂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記者注意到,目前,全國絕大多數省份均已明確制定了高溫津貼標準。而自6月份以來,北京、上海、廣東、湖南等不少地方的高溫津貼已經進入發放期。
按照《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但記者注意到,在已有標準的省份中,多個地區的.高溫津貼標準已經數年未漲,有的地區甚至還在用10年前的標準。
其中,山東的高溫津貼是,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仍沿用2006年標準;廣東每人每月150元的高溫津貼標準,從2007年開始至今沒有提高;湖南的高溫津貼為每人每月不能低於150元,這一標準自2005年也未上漲。
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河北人沒有高溫津貼
根據媒體報道,一位建築工人近日網上發帖表示,自己去年看媒體報道才知道高溫津貼這回事,而且,自己和200多位工友已經5年都沒領過高溫津貼。
這則新聞的背後,凸顯了高溫津貼存在著的諸多尷尬現狀:一方面由於宣傳普及不到位,很多人並不知道可以領取這項補貼;另一方面,出於對經濟效益的考慮,也有相當多的企業單位選擇規避這些政策。
另外,還有一些企業用飲料、綠豆湯、糖茶之類的物品代替高溫津貼。而按照《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河北人啥時能領高溫津貼?
據燕趙都市報記者2014年6月採訪瞭解到,河北省目前還沒有制定實施高溫津貼的相關細則,發多少津貼還只是依靠企業和用工單位的“自覺自願”。2014年6月10日至11日,記者對環衛工、快遞員等露天作業人員的隨機調查顯示,多數工人對高溫津貼知之不詳。 [詳細]
“高溫勞動保護還需要具體政策,有了具體政策才會有據可依。”河北省總工會勞動保護部部長王亞之稱,目前河北省還沒有專門針對高溫津貼的相關規定,執行依據的是全國出臺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各地情況不一,不能一刀切,還需要根據省情和企業自身經濟情況,制定一部相關細則。有了具體規定,執行起來才有力度。”(據燕趙都市網)
高溫津貼何以不再看上去很美?
根據國家安監總局等四部委2012年聯合修訂並下發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高溫津貼面臨的最大問題在於相關法律規定不夠“硬氣”。其一,高溫津貼的法律依據不足。《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只是一部行政性規定,其法律執行力略顯不足。“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要求,更是缺乏強制性和威懾力。
其二,實際執行力同樣不足。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一些管理部門年年都只是釋出一紙通知,提醒了事。這樣的執行力度,很難讓一些企業放棄既得利益,也不足以讓勞動者產生堅決討要的勇氣。
那麼很明顯,一方面,相關部門對高溫津貼的發放情況,不能止於一紙通知,加大執法力度,特別要改變“等投訴”的被動執法態度,監督用人單位落實規定;另一方面,要對高溫津貼的發放要求、標準、具體如何執行、違反需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等問題,設立專門的法律規定,或者在勞動法等法律中,進行必要的規定與明確,為高溫津貼作法律規定上的“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