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加班費如何計算
加班費計算是怎樣的?
我們單位讓我們加班,之前在合同中是有約定加班的時候是會給加班費的,可是 沒有具體地說是加多少。現在加班了很長時間,我們得到的加班費很低,我們想申請勞動仲裁,不知道勞動法加班費計算是怎樣的。誰能告訴我?謝謝!
解答:
勞動法加班費計算:
如果有明確約定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專案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 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加班費的相關知識:
工作時間制,有標準計時制,和綜合計時制,你現在的工作方式屬於典型綜合計時制,綜合計時就是集中上班集中休息。綜合計時工作方式需經勞動部門稽核批准才可以施行,綜合計時工作時間是這樣的:有用人單位核定(需勞動部門批准)如一個月的工作時間是300小時,那麼超過的就要付加班費,沒超過300小時就沒有加班費,除國定假日有3倍工資。如超過的小時部分,按1點5倍計算,綜合計時工制是沒有休息日2倍的加班費,只有一點5倍和3倍兩個演算法。
而標準工時制就完全可以按勞動法第36條執行“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41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 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個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個小時。
第43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44條: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週六、週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45條: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如果你們不是綜合計時的話以上條文都適用,如果是綜合計時的話(注意一定要是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就要算下你上班時間有沒有超出你們單位報批的了。
就算是你還是有年假,國定假日也有加班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