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時加班費如何計算
在放假的季節裡,總有加班困擾著很多渴望休假的人們。那麼,哪些人群不能安排加班?對於一些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來說,如何計算加班費?
加班,不能連續超過四天半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一般在每日8小時的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勞動者的加班時間不能超過1小時,最長不能超過3小時。同時,加班時間總量不能超過每月36小時。即使用人單位願意支付勞動者法定標準的加班工資,也不能超過每月36小時的標準。換而言之,用人單位不能要求勞動者在長假期間加班超過四天半的時間。也即至少應在長假7天裡,給勞動者兩天半的休假時間(特殊工時制除外)。並且每日加班時間應儘量控制在8小時之內。
加班,哪些人不得安排
對於執行縮短工時制的勞動者不得要求加班。所謂縮短工時制是規定勞動者每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少於標準工作日長度或每週工作天數少於標準工作天數的工作時間制度。其適用人群主要包括:
■從事特別艱苦、繁重、有毒有害、過度緊張的勞動者。
■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
■在哺乳期的女工。
■集體合同另有約定,按照集體合同的約定。
企業高管加班有無加班費
根據我國的有關規定,企業的高階管理人員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勞動部有關規定指出“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在一般情況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是不存在加班的,因為他們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難以確定哪些時間是休息時間,哪些時間是工作時間,因此也難以確定加班的具體時間。因此,對這類人員的加班,企業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包括在長假期間的加班。當然,企業如需施行不定時工時制必須經過有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和備案。
同時,這不意味著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就沒有休息時間了,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用人單位也應當安排他們休息,只是休息的時間和方式可以與標準工時制不同,如可以採用彈性的工作時間等。對於符合帶薪年休假條件的勞動者,企業還可安排他們享受帶薪年休假。
服務業計算加班工資方式
根據規定,在“五一”的七天假期中,前三天均為國家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由於工作、生產、經營等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需按不低於勞動者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其餘四天為調休的休息日,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讓加班者調休,則需按勞動者日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根據有關規定,包括餐飲娛樂旅遊等行業屬於可以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範圍。實行這種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計算工作時間的.週期可以是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用人單位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輪調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對綜合計算工時制而言,在長假期間加班其加班工資計算方法如下:前三天工作的,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後四天工作的,可以不另行支付加班工資。但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的,仍需支付加班工資,即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每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需要說明的是,企業如需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必須經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稽核、備案。
計件工同樣有加班工資
計件工時制也稱為計件工作制,是以員工完成一定數量的合格產品或一定的作業量來確定勞動報酬的一種勞動形式。從某種意義上說,計件工作的勞動者實行的是一種特殊型別的不定時工作制。安排計件工時制的員工在長假期間加班的同樣應按照一般標準執行。前三天用人單位由於工作、生產、經營等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需按不低於勞動者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其餘四天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讓加班者調休,則需按勞動者日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