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戶籍參保人可享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
【導語】:《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從2014年1月1日開始實施,條例規定深圳戶籍參保人可以享受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具體詳細查閱下文!
於今年開始實行的《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對地方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進行調整,待遇計發辦法首次與個人繳費水平掛鉤。什麼參保人可以享受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待遇具體如何計算?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深戶參保人參加地補養老保險
深圳市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等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具有本市戶籍的,同時參加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需繳納,用人單位每月按職工繳費基數的1%繳納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記入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此外,沒有工作單位、靈活就業的'戶籍人員可個人繳費,個人繳費人員按自行確定的繳費基數的21%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繳費基數的1%繳納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
待遇與繳費年限掛鉤
參加本市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按本市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享受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為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與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之和。
實施細則規定,其繳費年限以年為單位計算,不足一年的,每月按1/12計算。其實際繳費年限為參保人2001年2月1日以後繳納本市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則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2001年1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取得本市戶籍之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間的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但不包括因調入、安置到本市而補繳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或個人賬戶的年限
(二)調入本市且已經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的超齡年限;
(三)調入本市的參保人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待遇含過渡和地方補助
那麼,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的待遇如何計算呢?
市社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包括過渡性補助和地方補助。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取得本市戶籍,且具有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享受地方補助。
計算公式如下:
地方補助=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參保人基本養老保險平均繳費指數×18.5+20(元)。
有兩類人員可享過渡性補助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具有本市戶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享受過渡性補助:
(一)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錄為固定職工和合同制工人的;
(二)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錄為固定職工和合同制工人,經本市縣(區)級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准調入本市的。
計算公式如下:
過渡性補助=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參保人基本養老保險平均繳費指數×1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