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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學形成性考核冊答案

民事訴訟法學形成性考核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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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詞解釋

1.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材料,民事訴訟證據有三個最 基本的特徵,即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2.證明:指人民法院,訴訟參加人及證人,鑑定人等訴訟參與人,依照法定程式,提供、收 集證據,審查核實判斷證據,運用證據查明民事案件事實的訴訟活動。

3.證明責任: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和在無 法證明時,要承擔的敗訴責任。

4.質證:是指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由訴訟當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證據材料採取詢問、辨 認、質穎、說明、辯駁等方式,以在證據的證明力等問題上對法官的內心確信產生影響的一種訴訟 活動。

5.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者 依職權,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

6.缺席判決:即在開庭審理時,一方當事人未到庭,法院公就到庭,法院公就到庭的一方進 行調查、稽核證據,並對未到庭的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材料進行審查後,依法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

二、問答題

1.民事訴訟證據必須具備的條件。

答:

(1)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2)必須是與案情有內在聯絡的客觀事實;

(3)必 須是法律允許作為訴訟證據的客觀事實;

(4)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式取得的客觀事實。

2.民事訴訟證據的理論分類。

答:

(1)按照證據的來源,可以把證據分為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

(2)按照證據與待證事實 的關係,證據可以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3)按照證據是否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提出及其 所能證明的事實,證據可以分為本證和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