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學形成性考核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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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答題:
1. 證據學研究的物件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1)證據法及其證明規則。作為證據學研究物件的證據規則分為兩大類:訴訟證據規則和非訴訟證據規則。
證據規則都要由法律以一定方式明確規定,我國證據規則的內容散見於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院和最高檢有關證據的司法解釋中。
(2)證據及其證據力和證明能力。證據和證據力、證明力是三個密切相關的概念。證據是有關案件有關的一切事實。所謂證據力,是指證據材料進入訴訟,作為定案根據的資格和條件。所謂證明力,是指證據所具有的內在事實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價值和證明作用。,亦即人們通常說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採性。研究證據學,其核心就是要緊緊抓住證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這兩個關鍵內容,學懂弄通後,案件的事實就迎刃而解了。
(3)證據的內容和形式的統一關係。證據的內容是證據本身內在具有的證明能力,它具有客觀實在性和關聯性;證據的形式是證據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現方式和正當的獲取手段。兩者具有對立統一的關係。
(4)證據制度及其傳統文化背景。證據學理論是於證據有關的司法和執法實踐經驗的概括和總結,是人類司法證明和“準司法證明”的智慧結晶。人類的文化傳統背景對證據制度的形成和發展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因而它也是證據學的研究物件。
(5)證據制度和經濟制度、訴訟制度的關係。證據制度需要建立在一個相應的經濟基礎之上,經濟的發達程度,決定證據的獲得能力、偵查水平和社會進步程度;訴訟制度和證據制度都是屬於一定歷史範疇的東西,是歷史的產物。它們隨著歷史的演變而進化,呈現出不同的階段性。證據制度又是訴訟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與訴訟制度相適應的。
(6)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經驗及證據理論。古今中外的司法、執法人員在證明活動中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證據法學應當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研究這些證明活動的規律,並用研究成果來指導司法和執法等活動中的證明實踐。證據理論對司法實踐的指導作用,不僅是證據學的重要研究物件還是發展證據學的基本動力。
2. 如何評價自由心證證據制度?
答:要對自由心證證據制度作出正確的公正的評價,就必須堅持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對它進行全面的分析。自由心證制度取代封建時期的法定證據制度具有一定的歷史進步性。自由心證制度的建立,引起了訴訟結構的變革,否定了法定證據制度的形而上學的形式主義,拋棄了法定證據制度中的封建特權,廢除了刑訊逼供的證明方法,確定了舉證責任由控訴方擔任的原則,使被告人獲導了辯護權。自由心證制度還實行雙方當事人對等辯護的原則,能使法官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舉證辯論,形成其內心確信,然後對案件作出裁判。這是歷史上構進步,對訴訟制度是一個重大的革新,它推動了訴訟制度的民主化程序。自由心證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擺脫了法定證據制度那些繁瑣規則的束縛,有可能按照自己的經驗和良心對證據和證據的證明力進行自由判斷,從而為查明案情和正確處理案件提供了可能性。它推動了證據科學的發展和證據理論的進步,自由心證制度是確認有審判權者即有真理的原則,它為法官利用司法活動靈活地為政治服務提供了廣闊的天地。這是自由心證制度能夠產生並長期存在的一個關鍵因素。但是,自由心證證據制度,在評價證據價值上及其價值的選擇上,給法官和陪審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當今世界各國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理論上,對法官依良心、理性“自由”地判斷證據也有一定的限制。比如:《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18條規定:“證據的證明力由審判官自由判斷。”但緊接著第319條又規定,當被告人的自白成為對他不利的唯一證據時,法官不得將其作為有罪的根據。上述這些法律上或理論上對法官自由判斷權的限制,都體現了一些有價值的實際經驗,從而使自由心證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 物證證明力的特點是什麼?
答:物證同其他證據種類相比,更直觀,更容易把握;同言詞證據相比,它更客觀、真實性更大。言詞證據的運用一般要靠實物證據來檢驗,言詞證據同實物證據相結合,才能發揮其證明作用,物證則可以不依賴於言詞證據而存在。
物證的證明力按照物證的不同形態,可分為兩種情況說明:一種情況是,凡有一定固定形狀的證物,是以其外部特徵,同案件事實產生的關聯性,而發揮證明作用的。所謂外部特徵,是指本證物的.外部形態、規格、大小、結構。商標、圖案。出廠日期等特殊的標誌。另一種情況是,凡沒有一定的固定形狀的證物,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質材料的特殊屬性同案件事實產生的關聯性而發揮證明作用,例如:各種毒殺案件中所使用的毒品、毒氣,就是透過技術鑑定所作的鑑定結論,而確定的屬性的同一性,來認定案件事實。
4. 收集證言的基本程式有哪些?
(1)對證人的詢問應由指定的辦案人員進行。為了保證證言的客觀性,詢問證人時不能少於兩名辦案人員。
(2)詢問證人前應作好充分的準備工作,擬訂詢問提綱,認真分析案件,尤其是對詢問的重點要明確,還要對證人與本案和本案當事人的關係瞭解清楚,做到心中有數。
(3)詢問證人要深入實際,深入群眾,最好到證人所在的單位或在本人住所進行。詢問時必須出示詢問的證明檔案;必要時,可通知證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詢問。
(4)詢問證人必須個別進行,不許採用討論會、座談會的形式啟發誘導進行詢問。
(5)詢問時,應當告知證人如實提供證據,實事求是作證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如果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6)詢問時,還要查明證人的身份及基本情況,以及證人與本案的關係,不得啟發、誘導、指名問證,要讓其全面、客觀地敘述他所瞭解的案件情況,然後,再根據詢問提綱要解決的問題,向證人提問。
(7)詢問證人要製作詢問筆錄,並交給證人核對或向他宣讀,允許補充、修正。在承認無誤後,由證人在筆錄上簽名或捺手印。
(8)詢問未成年證人時,要有他父母或監護人在場,要選擇他們習慣的場所。詢問的方式也要適應未成年人的特點,儘量消除他們不必要的顧慮。詢問聾、啞的證人,應當有懂得聾啞手勢的翻譯,並且將這種情況記入筆錄。
5.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概念和運用規則有哪些內容?
答:直接證據,是指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直接證據的運用規則:
(1)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2)必須在法庭上經過控辯雙方的詢問、質證,並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孤證不能定案。即只有一個直接證據,而沒有間接證據印證的情況下,不能據以認定案件事實。
(4)直接證據必須得到間接證據的印證,才能認定案件事實。
間接證據的運用規則:
(1)必須審查每個間接證據是否真實可靠。
(2)必須審查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有無客觀的內在聯絡,防止把那些與案件毫無關係的材料,當作間接證據加以收集和使用。
(3)必須審查各間接證據之間是否互相銜接,互相協調一致,互相印證,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鎖鏈。
(4)所有的間接證據結合起來,對案件只能作出一個正確的結論。這種結論必須具有肯定性和真實性,並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6. 如何對證人證言進行審查、判斷??
答: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反映在真與假的程度上,具有不確定性。辦案的過程中,必須認真審查、判斷。
(1)按照證人證言形成的三個階段即感受、記憶、陳述三個階段,判斷證據力的大小與強弱,即使一個如實提供證言的人,其陳述的內容也有不符合客觀真實的可能,這主要是因為,證言的形成過程是一個複雜的、主觀能動地反映客觀事物的感知、記憶和陳述的過程。
(2)審查、判斷證人證言同案件事實的關聯性。如果證人證言與案件事實本身無關聯,即使在內容上是符合客觀事實的,也無證據價值。
(3)審查、判斷證人與案件當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關係,以確定其傾向性,判斷其真實程度。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低於其他證人證言。
(4)審查認定證人的品格、操行對其證言是否產生影響。總體而言,凡是品格、操行一貫優良的證人,其證言則具有更大的真實、可靠性;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