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銷售舊貨的會計處理
某企業銷售舊裝置一臺,取得全部收入3500000元,發生公證費、手續費等50000元,該固定資產原值為4000000元,已提取折舊為1900000元,做出此項業務的會計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對於銷售舊貨和舊機動車的增值稅按下規定執行:
一、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准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徵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徵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遊艇,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對此,這項銷售固定資產的業務應考慮增值稅問題。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1) 取得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35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3500000
(2)支付清理費用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5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
(3)轉銷固定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2100000
累計折舊 1900000
貸:固定資產? 4000000
(4)提取稅金:
借:固定資產清理 26355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0000(3500000*2%)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175000(3500000*5%)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12250(175000*7%)
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 5250(175000*3%)
銀行存款? (印花稅) 1050(3500000*0.03%)
(5)結轉利潤:
借:固定資產清理 3186450
貸:其他業務收入 3186450
(6)繳納稅款: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0000(3500000*2%)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175000(3500000*5%)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12250(175000*7%)
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 5250(175000*3%)
貸:銀行存款? 26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