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離職瞭如果勞動仲裁要求加班費怎麼算?
我在一家染織廠上班,每天12小時兩班倒一月只有兩天休息,我現在離職瞭如果勞動仲裁要求加班費請問怎麼算?也就是每月上班336-348小時。勞動合同上是綜合計算工時制。還有公司沒有按勞動法支付寶繳納保險可否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經濟賠償金。我向勞動監察投訴了他們才給交的保而且還沒有交生育保險。而且說我工資裡已經包含了加班費。重要的是我問勞動仲裁那裡他們說加班費要我舉證,我說有考勤表打卡記錄但是打卡記錄不完整。這樣能要來加班費嗎?我在考慮仲裁時提什麼要求對我最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