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醫療事故的定義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三級醫療事故係指行為人的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殘廢或功能障礙的。
三級甲等醫療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為三級甲等醫療事故:
1.視力、視野較嚴重損害喪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雙耳聽力明顯減退(在60分貝以上)。
3.聲帶或喉部受損傷,對發音有明顯影響的。
4.主要臟器功能有改變(有臨床和客觀檢查指標),但不需要藉助藥物或器械維持的.。
5.食道損傷,吞嚥困難。
6.致原正常尿道狹窄,排尿困難。
7.育齡婦女子宮切除。
8.脊柱或軀幹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式影響的。
9.主要關節功能受一定的影響,但基本可堅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
11.除拇指外,其餘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
12.缺失任何一手兩指及其掌骨。
13.前臂強直。
14.肩關節、腕、髖、膝、踝等任何之一關節,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15.肘強直,活動度小於90度或中立活動度小於10度。
16.其他相當上列情形者。
三級乙等醫療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定為三級乙等醫療事故:
1.主要臟器受損傷功能有一定改變,有臨床症狀和客觀檢查所見的。
2.體腔或組織深部遺留紗布、器械,需要新實施手術的。
3.開錯手術病人、手術部位或臟器,造成組織、器官較大創傷的。
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
5.其他相當上列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