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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醫療事故鑑定需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申請醫療事故鑑定需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病人在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雖然許多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醫療事故的處理必須先進行鑑定,然後由衛生行政機關處理,但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不是行政機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報告書不是醫療事故處理決定書本,醫療事故的處理還要由衛生行政機關處理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在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病人認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某一成員應當迴避的,可以向鑑定委員會提出要求該成員迴避的要求,並陳述理由,是否迴避由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主任或者衛生行政機關決定。在以下情況之一的,病人可以要求該鑑定委員會成員迴避:

①鑑定委員會成員是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的當事人或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②鑑定委員會成員或者其近親屬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

③鑑定委員會成員與醫療事故或者醫療糾紛當事人有其關係,可能影響鑑定公正的;

④擔任過本次醫療事故或者醫療糾紛的證人,或者擔任過本次醫療事故或者醫療糾紛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⑤擔任上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成員的;

⑥參加過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

第三,鑑定結論是透過對事件及有關物證的分析研究和科學鑑定,所作出的關於事件發生的原因、性質、後果等問題的結論。我們可以懷疑鑑定結論的科學性,或提出鑑定程式違反法定程式,但因為鑑定本身以及鑑定結論既沒有改變任何人的權利和義務,也沒有作出對任何人的處理決定,所以不存在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問題。

通常所謂“不服鑑定結論”,際上是對依據鑑定結論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共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直訴訟”。所以,對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關於醫療事故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認為鑑定結論不符合事實、不科學、不公正以及認為鑑定程式不合法即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可以要求法庭對鑑定結論的科學性進行審查,也可以提出支援自己觀點的證據,或請求法庭重新鑑定,還可以請示法庭對原鑑定程式的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四,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發生事故的醫療機構負擔;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鑑定申請的一方負擔。但是,由於各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工作是獨立進行的,他們之間沒有隸屬關係,雖然上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可以否定下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但鑑定費用是各自收取的。因此,儘管上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否定了下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即不能改變根據下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所作的鑑定結論而決定的鑑定費的承擔事實。也就是說,如果上級醫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與下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同,原來已經支付的鑑定費也不再返還。

第五,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4條第2款的規定,“鑑定應當以事實為依據,符合醫學科學原理,並以書面形式作出。”因此,病人在判鑑定結論是否可以接受時可以按照以上三個標準進行。如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在事實認定上有傾向性,不以事實為依據,那麼據此作出的鑑定結論民就有問題。病人通常無法判斷鑑定是否符合醫學科學,但可以委託熟悉的醫生幫助判斷。如果對鑑定結論有疑問,就應當申請上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重新鑑定。

第六,對於超過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受理時限,鑑定委員會不予受理的情況,病人可以造成事故的醫療機構為被告,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當法院受理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並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不得拒絕,因為此時適用的是《民事訴訟法》,而不是《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