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具體時間限制是什麼
大家都知道一旦發生醫療事故,就會有相關的醫學會對該醫療事故進行鑑定。那麼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有沒有時間限制呢?答案當然是肯定的。一般來說,醫療事故的鑑定時間規定為45日,始於提交材料之日,止於鑑定書出具之日。將在本文介紹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具體時間限制是什麼。
醫療事故鑑定的'時間規定
患者及其家屬收到醫學會的通知的,那麼從這個時間起10日內,應當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病歷資料、證人證言、實物證據、封存藥物和血液製品等等)、書面陳述(治療經過及認為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敘述)及答辯(對對方提出的意見、解釋的反駁)。
1、一般鑑定時間的規定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應當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2、再次鑑定申請的提出時間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期限自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的次日起計算,超過15天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的,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患者及其家屬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會在收到患者及其家屬提出的再次鑑定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是由資深的醫學專家組成小組對事故進行鑑定,所以醫療事故鑑定的結果是很有權威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