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不配合做醫療事故鑑定的解決辦法
之前我們介紹到,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是需要當事人自願進行的,並不能進行強制。而在具體做鑑定的時候,還需要醫院方面進行配合。那麼要是醫院不配合做醫療事故鑑定怎麼辦呢?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醫院不配合醫療事故鑑定怎麼辦
針對一些醫院不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現象,衛生部昨天明確表態,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醫學會直接判定傷殘等級,醫院承擔全部責任。
衛生部強調,醫療機構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不配合相關調查,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患者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判定醫療事故等級及責任程度請求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醫學會按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對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進行等級判定,若二級、三級醫療事故無法判定等級的,按同級甲等定。責任程度按照完全責任判定。
醫療機構無故不參加隨機抽取專家庫專家的,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向患者說明情況,經患者同意後,由患者和醫學會按照有關規定隨機抽取鑑定專家進行鑑定。
醫療機構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對判定或者鑑定結論不服,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者再次鑑定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二、誰有資格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衛生部公佈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中規定由雙方當事人隨機抽取專家庫中的專家參加鑑定,專家鑑定組組成人數應為3人以上單數,在確定專家鑑定組成員後,於雙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由醫學會對封存的病歷資料啟封。
醫學會對當事人準備抽取的專家進行隨機編號,並主持雙方當事人隨機抽取相同數量的專家編號,最後一個專家由醫學會隨機抽取。隨機抽取結束後,專家鑑定組成員的編號由醫學會向雙方當事人當場公佈,並記錄在案。
當事人如有正當理由並予以說明,可以要求專家庫成員迴避。如果專家的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醫學會應當將回避的'專家名單撤出: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係的;或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實踐中,要是醫院不配合做醫療事故鑑定的話,那麼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醫學會直接判定傷殘等級,由醫院承擔全部責任。因此,如果醫院不積極配合的話,那麼其承擔的責任將會是更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