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的費用由誰預繳
一、醫療事故鑑定費由誰預繳付?
1) 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2) 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
3)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 法院首次委託鑑定的,由醫療機構繳付;
5) 對首次鑑定不服,再次申請鑑定的,由申請再次鑑定人繳付;
6) 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二、醫療事故鑑定如何收費?
日前,省物價局和省財政廳共同制定了《關於核定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費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費標準為,首次鑑定費用為每宗2500元,再次鑑定費用為每宗3500元。此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費用;鑑定費由受理鑑定的醫學會在受理時向鑑定申請人預收。如果是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向醫患雙方各預收50%;經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承擔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方支付,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由醫患雙方各支付50%。
病人要求醫院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醫院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具體標準由各市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主管部門按影印成本核定。
如果當事人經濟確有困難,無力支付鑑定費,可以向受理鑑定的醫學會提出申請,經醫學會批准,可以減免。
《通知》最後規定,此項收費標準從今年9月1日起試行一年,期滿後由省醫學會報省物價局和省財政廳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