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的要求
1、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
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鑑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2、那些當事人和機構可以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 法院委託;
2) 衛生行政部門移交;
3) 患者本人;
4) 死亡患者的近親屬,順序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 醫療機構
3、哪些情況下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 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2)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 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 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5) 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 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4、上海地區醫療事故鑑定費用是多少
區(縣)級醫療事故鑑定費為2500元,省、直轄市級為3000元。
5、醫療事故鑑定費用由誰預繳付
1) 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2) 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
3)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 法院首次委託鑑定的,由醫療機構繳付;
5) 對首次鑑定不服,再次申請鑑定的,由申請再次鑑定人繳付;
6) 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6、患者提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應當提供的資料
1) 提起鑑定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 病歷資料:由患者保管門急診病歷的,患者應當提供所有門急診病歷資料;住院患者應當提供就診及出院證明等資料。
7、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的資料
1) 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 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 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 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8、抽取鑑定專家的注意點
1) 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鑑定的,並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鑑定組;
2) 專家鑑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其迴避:
①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②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係的;
③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9、一方當事人可以有幾人參加鑑定
不超過3人,律師可以作為代理人參加鑑定。
10、書面陳述意見的主要內容
提起鑑定的當事人應當向醫學會提交書面陳述意見,該意見重要包括以下內容:
1) 當事人的身份、聯絡方式等;
2) 對醫療事件爭議的焦點;
3) 爭議焦點的事實依據;
4) 闡明醫療機構的過失構成醫療事故或醫療過錯,且該醫療過失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等理由 經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鑑定結論中說明理由。
11、醫療事故的責任分類
1) 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 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 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 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12、再次鑑定的提起
1) 提起人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當事人;
2) 時效: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
3) 費用繳付方:一般為提起再次鑑定的當事人支付。
1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終止
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在專家鑑定組作出鑑定結論前,雙方當事人或者一方當事人提出停止鑑定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終止。
14、書面陳述意見的重要性
當事人的書面陳述意見是鑑定專家在鑑定前瞭解當事人申請鑑定意圖的唯一重要書面材料,對鑑定專家的對醫療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義,從而對鑑定結論具有一定的影響,故書面陳述意見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鑑定文書。該書面陳述意見書應當包含醫療和法律兩方面的內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問題,做專業闡述,行文應簡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達當事人的意思,又達到影響專家的效果。
15、醫療事故鑑定會的程式
鑑定由專家鑑定組組長主持,程式如下:
1) 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
2) 專家鑑定組成員根據需要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3) 雙方當事人退場;
4) 專家鑑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5) 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
16、參加鑑定會的重要技巧
1) 當事人要保持低姿態,充分展示弱者的.地位,以獲得鑑定專家的同情;
2) 陳述應當針對重點展開,對陳述的內容應當有成分的病歷記載和醫學權威專著作為依據;
3) 針對專家的提問,回答應當恰當而專業,尤其應當實事求是,對不知道的問題不要強詞奪理,以充分尊重專家為最重要的原則。
17、鑑定結論在多少時間內作出
醫學會應當自接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18、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的內容
1) 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2) 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3) 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4) 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5) 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6) 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7) 醫療事故等級;
8) 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19、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重要性
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是確定醫療糾紛賠償的核心依據,醫療事故鑑定是處理醫療糾紛最重要的環節,絕大部分醫療案件,如果確定為醫療事故或在醫療行為中醫療機構有過錯,患者就能夠獲得賠償,反之患者就很難獲得賠償。對於醫療機構來說,確定為醫療事故的案件,醫療機構不僅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且要承擔行政責任,對醫院及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都有很大的影響,故醫患雙方都應當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