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鑑定步驟分析
1、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 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鑑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2、那些當事人和機構可以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 法院委託;
2) 衛生行政部門移交;
3) 患者本人;
4) 死亡患者的近親屬,順序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 醫療機構
3、哪些情況下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 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2)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 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 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5) 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 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