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試用期勞動合同的問題
請問一下,用人單位使用試用期合同和正式的勞動合同的做法合理嗎?在網上看到,這樣做對新員工不利,但是下邊這段話我卻不很理解:如果你在求職的企業必須要以《試用期合同》與《勞動合同》剝離開的形式讓你簽約,那麼《試用期合同》簽了不如不籤。因為如果你沒有簽訂《試用期合同》,在法律上就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你可以按有關的`法律條款為自己維權。如果你簽了,你就很可能掉入《試用期合同》的陷阱。因為你簽字了,就等於自願放棄權利了,到時候再用法律來維權就難了。為什麼不籤試用期合同,存在事實的勞動合同關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