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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案例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案例

諮詢問題:

您好,我在北京一家IT公司上班,籤的.勞動合同期為兩年多點,試用期4個月。試用期馬上就結束,可公司今日以沒有合適的工作崗位為理由提出與我解除勞改關係,並沒有任何補償。我想諮詢:1、在試用期內如果公司以這種理由與我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是否應該給我補償。2、在試用期內如果公司想與我解除勞動關係,是否應該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我,如果不提前通知是否也應該給一定的補償。謝謝!

提問時間:2007年2月27日11:13:20

回覆:

一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二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可以隨時提出,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