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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經濟糾紛起訴狀

民事經濟糾紛起訴狀

導語:民事起訴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為維護自身的民事權益,依據事實和法律,下面是關於民事經濟糾紛起訴狀,歡迎閱讀!

民事起訴狀寫作說明: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受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通知原告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我國法院中在民事方面分別設立經濟庭和民庭審理普通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主要是指即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的案件),下面即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所用的民事起訴狀格式。因為經濟訴訟的特殊性,所以要求原告方必須給出其銀行帳號、工商核准登記號以及企業性質、經營範圍和方式等內容,以便法院取證、聯絡。

民事起訴狀格式:

原告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職務: 電話:

企業性質: 工商登記核准號:

經營範圍和方式:

開戶銀行: 帳號:

被告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職務: 電話:

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1.當事人欄,註明自然情況。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要列出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填寫要準確,特別是姓名(名稱)欄不能有任何錯字。地址要儘量詳實,具體到門牌號。最好註明郵編及通訊方式。(下列文書當事人欄要求同此)

2.案由。主要寫明當事人之間訟爭的法律關係及其爭議。

3.訴訟請求。主要寫明請求解決爭議的權益和爭議的事實,以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原告一方要求的有關民事權益爭議的具體事項。

4.事實和理由。事實部分,要全面反映案件事實的客觀真實情況。

5.在起訴狀尾部,當事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簽字,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日期要填寫準確。

民事起訴狀(借款)範例

原告:張大同,男,漢族;1978年6月8日出生,住貴港市港北區XX鎮XX村2組。聯絡電話110754444。

被告:許三多,男,漢族,生於1974年1月28日,住貴港市港北區XX路242號附2號7—1號。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534000元,利息37000元,合計571000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理由

二〇xx年九月十四日,被告許三多以做生意為名向原告張大同借款人民幣534000元(大寫人民幣伍叄萬肆仟元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要求償還借款,被告以各種藉口推委拒絕償還。在被告無力還款的情況下,於2009年原告同意被告於2009年年底之前還清,並出具借條為證。從原告同意被告展期後到起訴之日為至,被告仍未履行還款義務。由於被告的行為,給原告的生活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張大同

二0xx年三月五日

附件:本訴狀副本1份。

民事起訴狀常見問題說明和誤區糾正

1.紙張、筆、墨要求。訴狀用紙型號,現在普遍要求的是A4紙,同時,因為法院審理的`案件材料最後需要裝卷歸檔,並長期儲存,所以,訴狀最好是用黑色字列印,也可用碳素筆、黑色簽字筆、黑色或籃黑色鋼筆或毛筆書寫。但不能用列印後影印件、或鉛筆、圓珠筆或紅色筆書寫,以便法院長期儲存。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法院是不會立案的。

2.“當事人”欄,均應寫明姓名(包括曾用名)、現用名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不一樣的,以身份證上的姓名為準;因某些案件與當事人具體年齡有關,所以最好寫明具體的出生年月日、對被告或第三人的出生年月日確實不知的,可寫明其年齡或大致年齡;要寫明具體單位及住址或辦公地址,以便於人民法院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儘量寫明電話等具體聯絡方式,便於人民法院電話通知開庭等相關訴訟事宜。

3.未成年人訴訟問題,原告是未成人本人,法律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這種情況下,父母不是原告,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參加訴訟,所以,寫起訴狀時不要把父母寫成原告。同理,如果侵權人是未成年的案件,也只以侵權的未成年人為被告,並寫明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4.“訴訟請求”欄,應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充分體現法律規定的“具體”要求,否則起訴立案時,法院會要求重新制作起訴狀。如:只寫“要求被告賠償損失”,而沒有寫明具體請求數額等,法院是不會立案的。如果有多項訴訟請求,也應分別具體寫明。

5.案由問題,案由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定》結合訴訟請求決定適用,不屬當事人起訴確定的內容。

很多學者甚至律師主張民事起訴狀要寫明具體案由,本人持反對態度,原因是,法院判決書是必須寫明案由的,但起訴狀並不要求必須寫明具體案由,而且案由的規定也在不斷地充實和補充,目前民事案件就有幾百個案由,專業的法官或律師往往也很難把握準確,如果案由錯誤可能直接導致案件敗訴。實踐中這樣的例子並不少見。所以,案由交給法官來決定。

6.事實與理由,該部分是訴狀的主要內容,應緊緊圍繞訴訟請求,一般包括六個要素,即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原因、結果和證據等。因為該部分的每一句話,都是為了證明原告訴訟請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或者證明對方行為的違法性和違約性質,書寫時應以陳述事實和理由為主,詳略得當,切不可長篇大論像寫報告一樣;同時,不可用過激或侮辱性的語言。儘量簡單地做到“事實清楚”,“理由充分”即可,因為現在法官工作量都比較大,如果起訴狀寫得過長,主次不分,道德感情成份過濃等,不僅會引起法官的反感,也顯示起訴者素質“欠佳”,也很難做到重點突出,這樣對自己是很不利的。要善於把複雜的事情簡單化,這種簡單是智慧總結的過程,是複雜的千錘百煉。

7.證據問題,有人主張有保留地向法院提交證據,目的是不想讓對方全部瞭解,以便開庭時給對方來個“突然襲擊”,讓對方“措手不及”,這是過去的習慣做法,最高院的證據規則實施後,要求在舉證期間向法院提交證據,超過舉證期限,等開庭時再提交的證據,可能不被允許質證,更不可能被法院所採納。所以,有保留地向法院提交證據是千萬使不得的。

因現在一般都實行庭前交換證據,所以,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一般不具體寫在訴狀裡,只是在訴狀後“附:起訴狀副本份”後簡要提到“相關證據影印件份”如果證據較多,最好另行按一定順序製作證據清單(表格),並簡要說明每份證據說明的主要問題,做到條理清楚,一目瞭然。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最好是影印件,如果有的法院要求提交原件,要注意要求法院出具收到具體證據的“收條”,以防萬一主客觀原因的“丟失”。

8.確定管轄法院(遞交的法院),應該符合法律規定的“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屬於仲裁(包括勞動爭議仲裁)、行政複議、刑事自訴的,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即使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起訴狀也應該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一般以被告所在地、侵權行為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不動產所在地等確定管轄法院;同時根據案件性質、大小等,還存在級別管轄的問題,因“地方保護主義”的客觀存在,訴訟中選擇好有管轄權的法院很重要。如:最高院規定“廣州、深圳市所轄基層法院管轄爭議標的金額為6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的案件”,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在600萬元左右,可在起訴狀中請求601萬元或599萬元,來確定對自己有利的級別法院。實踐中也有為了讓案件由基層法院審理,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將900萬分成兩個各400餘萬元的案件在基層法院起訴。有關具體問題在後面例項部分還將進行分析和論述。

9.具體人(起訴人)部分,自然人起訴的,應該由本人簽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蓋章單位的公章。不可蓋財務章或合同章。

10.所附訴狀副本份數,副本的份數應該與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人數一致,立案時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交。需要強調的是起訴人自己別忘了保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