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診醫生工作制度
一、初次來門診的醫師,應到門診辦公室簽名留樣。
二、應按醫院規定的作息時間上、下班。
三、診病時,要求病人持有病歷,並在病歷上作好記錄。診斷後,將病歷交給病人儲存。
四、開處方及填寫各種檢查單時,應逐項填寫,字跡清楚。
五、出具病假證明時必須按下列要求:
1、按病情需要開病假,病假最長不能超過一月。
2、病假證明上要寫明診斷,應是醫師本人親自診治的病人,不能開人情假。
3、病假證明日期應寫證明當日的`日期,不能填寫已過期或未來日期。
4、對於工傷、交通事故、醫療糾紛、打架鬥毆致傷者,要持有單位或有關部門介紹信,經過會診,由主治醫師出具證明。
5、當天在門診上班的醫師才有權出具病假證明。
六、如果醫師因病、事假或休假不能上門診,應提前一天通知所在科室有關人員,提前通知掛號室。
七、實習醫師所開處方及病假證明必須經過帶教醫師檢查並簽名後方能生效。
八、不開外購處方。如確屬病情需要,向病人說明由其單位解決。外購處方門診辦公室一律不予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