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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盜竊罪

新刑法盜竊罪

《刑法》第264條 盜竊罪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裝置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1月15日)

第三條 盜竊油氣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氣裝置,構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盜竊油氣,數額巨大但尚未運離現場的,以盜竊未遂定罪處罰。

為他人盜竊油氣而偷開油氣井、油氣管道等油氣裝置閥門排放油氣或者提供其他幫助的,以盜竊罪的共犯定罪外罰。

第四條 盜竊油氣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