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化肥增值稅
化肥恢復增值稅 2015年化肥增值稅政策最新訊息
經國務院批准,2015年8月10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微博]印發了《關於對化肥恢復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0號),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和進口的化肥,統一按13%稅率徵收增值稅,原有的增值稅免稅和先徵後返政策相應停止執行。
自1994年以來,國家對國內生產流通和進口的部分化肥品種一直實行免徵或者先徵後返增值稅等優惠政策,在保障化肥供應、穩定農資價格、支援農業生產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上述政策的弊端日益顯現。一方面,化肥增值稅優惠政策是在我國化肥供不應求、國家對其實行價格管制、增值稅抵扣鏈條不完整的背景下出臺的,當前市場和政策環境都發生了較大變化,化肥價格管制已經全面放開,供求關係已經由供不應求轉為產能過剩,且隨著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試點的推進,化肥企業的進項稅抵扣越來越充分,繼續對化肥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必要性不大。另一方面,從政策執行情況看,農民和企業實際受益不大,還帶來了重複徵稅和政策不統一等問題,特別是化肥產能過剩和過度施用問題日益突出,要求取消化肥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呼聲越來越強烈,部分化肥生產企業也建議儘快恢復徵稅。為了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關於把過量使用的農業投入品儘快減下來的要求,順應形勢的發展變化,解決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有必要適時停止執行化肥增值稅優惠政策。
當前,化肥價格處於相對低位,市場供應充足、競爭充分,為化肥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調整提供了有利契機。同時,國家對有機肥仍然在生產流通全環節實行免徵增值稅政策,有利於鼓勵有機肥的生產和使用,最佳化用肥結構,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此外,由於國家設有農資綜合補貼並動態調整等制度安排,即使化肥價格出現一些波動,調整化肥增值稅優惠政策對正常的農業生產和農民增收不會產生大的影響。
化肥恢復增值稅
財政部稅政司有關負責人表示,當前,化肥價格處於相對低位,市場供應充足、競爭充分,為化肥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調整提供了有利契機。同時,國家對有機肥仍然在生產流通全環節實行免徵增值稅政策,有利於鼓勵有機肥的生產和使用,最佳化用肥結構,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此外,由於國家設有農資綜合補貼並動態調整等制度安排,即使化肥價格出現一些波動,調整化肥增值稅優惠政策對正常的農業生產和農民增收不會產生大的影響。
據悉,當前化肥產能過剩和過度施用問題日益突出,要求取消化肥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呼聲越來越強烈。為了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關於把過量使用的農業投入品儘快減下來的要求,順應形勢的發展變化,解決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有必要適時停止執行化肥增值稅優惠政策。
8月10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對化肥恢復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9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和進口的化肥,統一按13%稅率徵收增值稅,原有增值稅免稅和先徵後返政策相應停止執行。對此,我們評論如下:
長期:龍頭企業的重大利好
化肥增值稅取消優惠,是化肥行業經營日趨成熟並向市場化邁進的重要標誌。一方面,徵收增值稅可以有效規範財稅行為,對財稅操作存在問題的小產能企業帶來規範。另一方面,增值稅的徵收從其實質而言將給業績差利潤微薄的企業帶來更大壓力。總的來講,在增值稅恢復徵收的過程中,經營不規模、業績差的落後產能企業將可能面臨淘汰局面;經營規範、業績良好的行業龍頭在市場、資源的整合方面獲得利好。
中期:費成本上升不大
對於化肥生產、貿易而言,恢復徵收增值稅後,原來計入成本的直接原料(煤、硫磺、氨、磷礦石)及燃料動力費用(水電煤)等採購支付的增值稅將從成本轉為進項稅,在銷項稅中進行抵扣。不同肥料產品成本中直接原料及燃料動力費用佔比不同,因此可扣減的進項稅不同,我們選取了尿素、一銨、氯化鉀及複合肥進行總成本測算。從測算結果來看有兩個趨勢,一是利好磷肥、尿素、複合肥,對鉀肥的影響比較大;二是對於磷肥企業,礦肥一體化的企業短期受到的壓力相對外購磷肥企業要大。總的來看,由於增幅將可能分攤到生產、流通和種植戶各個環節,對單個經營者來講受到的影響並不太大。
短期:迎來銷售高峰期
短期來看,目前出臺的政策未對9月1日前庫存情況的處理進行說明,在沒有後續補充政策的情況下(即現有庫存不予抵扣),短期內廠商、經銷商、使用者利益將空前一致,9月1日前料將有大量出貨行為發生,迎來銷售高峰期。
投資建議。首推新型複合肥龍頭金正大(002470)、新洋豐(000902)、司爾特(002538)。
風險因素。市場景氣度降低導致產品價格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