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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增值稅總結

初級會計職稱增值稅總結

增值稅

一、增值稅的概念

增值稅是指對從事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徵收的一種流轉稅。

二、增值稅的徵收範圍

(一)銷售貨物

銷售貨物,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稱銷售應稅勞務,是指在中國境內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三)進口貨物

進口貨物,是指進入中國關境的貨物。對於進口貨物,除依法徵收關稅外,還應在進口環節徵收增值稅。

(四)視同銷售貨物應徵收增值稅的特殊行為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雖然沒有取得銷售收入,也視同銷售應稅貨物,徵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手續費繳納營業稅);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 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五)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同時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

特點稅務處理

混合銷售①同一銷售行為

②價款來自同一買方依納稅人的主業只交一個稅

兼營非應稅①同一納稅人

②價款來自不同消費者依核算交稅

兩種特殊情況:

(1)如果其設立單獨的機構經營貨物並單獨核算,該單獨機構應視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其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徵收增值稅。

(2)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徵收增值稅。

(六)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

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又稱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的經營範圍兼有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兩類經營專案,並且這種經營業務並不發生在同一項業務中。

(七)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的其他專案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

(4)集郵商品,如郵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

(5)郵政部門以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

(6)單獨銷售無線尋呼機、行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

(7)縫紉業務;

(8)稅法規定的其他專案。

此外,《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還規定了不徵收增值稅的專案,如供應或開採未經加工的天然水;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郵政部門發行報刊;電信局及經電信局批准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銷售無線尋呼機、行動電話,併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融資租賃業務;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等。

三、增值稅納稅人

(一)增值稅納稅人的基本規定

增值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工業:100萬以下:小

經營規模以上:一般

商業:180萬以下:小

以上:一般

核算水平:工業(30-100萬)

四、增值稅稅率

(一)增值稅基本稅率

增值稅的基本稅率為17%,適用於除實行低稅率和零稅率以外的所有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二)增值稅低稅率

納稅人銷售或進口下列貨物,適用13%的稅率:

(1)糧食、食用植物油、鮮奶。

(2)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誌。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增值稅徵收率

1.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辦法的規定,除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徵收率為4%外,其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增值稅的徵收率均為6%.

2.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

一般納稅人採用簡易辦法徵稅,也適合4%和6%的徵收率。

五、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增值稅應納稅額一般採取稅款抵扣的方法,間接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其中,當期銷項稅額等於增值稅銷售額乘以適用增值稅稅率;當期進項稅額等於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的關鍵在於正確計算當期增值稅銷售額、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

增值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從購買方或承受應稅勞務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一切價外費用。

(一)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計算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或:

銷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1)銷售包括一般銷售、視同銷售和特殊銷售。

銷售額的確定分為:①以售價作為計稅依據(含價外收入);②以稅務機關核定的價格作為計稅依據(按照平均價格、按組成計稅價格);③特殊業務的直接規定計稅依據。

③特殊業務的直接規定計稅依據p117(6)-(9)

(6)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併入銷售額,稅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以折扣方式銷售貨物。納稅人以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分為兩種:一種是商業折扣,又稱價格折扣,是指銷貨方為鼓勵買者多買而給予的價格折讓,即購買越多,價格折扣越多。另一種是現金折扣,是指銷貨方為鼓勵買方在一定期限內早日付款,而給予的一種折讓優惠。折扣額是不能從銷售額中扣減,也是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扣減。

(8)納稅人採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但稅法規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照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徵收增值稅。

(9)採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貨物。以物易物是一種較為特殊的購銷活動,是指購銷雙方不是以貨幣結算,而是以同等價款的貨物相互結算,實現貨物購銷的一種方式。以物易物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並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定核算購貨額並計算進項稅額。應注意的是,在以物易物活動中,應分別開具合法的票據,如收到的貨物不能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票據的,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普通發票的價款、零售價格、價外收入、非應稅勞務徵收增值稅,這些都屬於含稅收入。

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用組成計稅價格來計算。

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具體規定如下:

(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按規定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委託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除外),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計算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額。

1.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專案

(1)以票抵扣:①增值稅專用發票;②海關的'完稅憑證。

(2)計算抵扣:①免稅農產品(13%);②運輸費(7%)③廢舊物資(10%)

運輸費的計算抵扣

①外購貨物(固定資產除外)

②銷售貨物

③免稅貨物,無運費抵扣

④進項稅=(運輸費+建設基金)×7%

2.不予抵扣:10項。已經抵扣的做進項轉出處理。

(1)憑證不合格。

(2)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

(3)用於非應稅專案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

(4)用於免稅專案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

(5)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

(6)非正常損失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

(7)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

(8)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9)進口貨物,在海關計算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額時,不得抵扣發生在中國境外的各種稅金。

(10)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進項稅額,應從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按規定扣減,造成進項稅額虛增,不納或少納增值稅的,屬偷稅行為,按偷稅予以處罰。

3.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時限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應自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2)海關完稅憑證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間限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海關完稅憑證,應當在完稅憑證開具之日起90日後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2)一般納稅人的簡易辦法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3)進口的應稅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規定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六、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