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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消防法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五條 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築物內,不得設定員工集體宿舍。

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築物內,已經設定員工集體宿舍的,應當限期加以解決。對於暫時確有困難的,應當採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經公安消防機構批准後,可以繼續使用。

【釋義】 本條是關於不得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以及對於已經設定員工集體宿舍的,如何解決的規定。共分兩款。

第一款是關於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築物內,不得設定員工集體宿舍的規定。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保障單位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一個時期以來,一些企業,特別是一些三資企業,為了追求經濟利益,節省開支,不顧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將企業的生產車間、料品倉庫和員工宿舍混設在同一建築物內,一旦發生火災,往往火勢猛烈、蔓延迅速,極易導致群死群傷的惡性事故。近幾年來,有關部門雖然開展了專項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問題仍未徹底解決,因車間或者倉庫與員工集體宿舍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而造成群死群傷的火災事故仍有發生,為了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為企業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本款規定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築物內,不得設定員工集體宿舍。這一規定絕對禁止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對於已經將車間或者倉庫與員工集體宿舍設在一起的,如何解決,在本條第二款中有規定,今後不得再將車間或者倉庫與員工集體宿舍混設在同一建築物內。

第二款是關於已經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的,如何解決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對於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築物內,已經設定員工集體宿舍的,應當限期加以解決。這裡規定的“限期加以解決”,是指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的有關單位,應當在公安消防機構規定的時間內,將車間或者倉庫與員工集體宿舍分開設定在不同的建築物內。在制定《消防法》過程中,有的部門和單位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現在有些建築物是龐大且功能多樣的,不同的車間、不同的倉庫之間情況也不一樣,有些限期將車間或者倉庫與員工集體宿舍分開設定有較大實際困難,而且在採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後,不會對員工的生命財產造成威脅,在這種情況下,經過公安消防機構批准,可以繼續使用。應當注意的是,本款規定的可以繼續將車間或者倉庫與員工集體宿舍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使用的條件是很嚴格的,只限於是在本法制定前已經設定了的,而且在一定時間內解決確實有困難的,經採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並經公安消防機構批准,方可繼續使用。有的雖然有困難,難以解決,但是如果沒有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或者是採取了消防安全措施仍不能保證消防安全的,也必須限期加以解決。公安消防機構要嚴格的予以審查,對於繼續使用的必須經過公安消防機構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