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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

消防法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火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單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訊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消防機構。

[釋義]本條是關於單位和個人在管理使用消防設施、器材及修建道路、停電、停水、截斷通訊線路等方面的規定。

本條是新增加的規定,共分兩款:

第—款是關於單位和個人在管理、使用消防設施、器材等方面的規定,目的是保障消防設施、器材的`完整好用,及時順利地撲救火災。“消防設施、器材”,包括固定的消防設施和移動的消防器材。前者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裝置、各類滅火系統裝置、疏散設施等;後者如各種滅火器、滅火工具等。“消火栓”,是指與供水管網連線,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消防供水(或泡沫溶液)的裝置,是撲救火災時的重要供水裝置。“防火間距”,是指建築物之間或其它物體之間應保留的防止火災蔓延擴大的間隔距離,起火時,不致於殃及相鄰建築;“消防通道”,是指供消防人員和消防裝備到達建築物進口或建築物的通道,是消防車順利、及時到達火場的必要保障。

目前,在全國各地一些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埋壓圈佔防火栓、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行為相當普通,使大量的消防設施、器材被損壞、挪用,發生火災後起不到應有的作用;一些防火間距被侵佔、消防通道被堵塞,發生火災後,致使火災很快蔓延,消防車又開不進去。所以說本條規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對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埋壓、圈佔消火栓,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行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款是關於公用和城建等單位,在修建道路及停電、停水、截斷通訊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的義務規定。

滅火救援是公安消防隊的一項重要職責。為保護公民生命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公安消防隊常年處於戰備狀態,晝夜執勤,隨時準備撲救火災和參加其它災害或者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及時接報火警,迅速趕赴火災現場,對於搶救人員生命安全,減輕火災損失,具有重要作用。公用和城建等單位在市政管理中,進行道路修建及停電、停水、截斷通訊線路,如果面積大,時間長,不能及時修復或者恢復,就有可能造成消防車通道阻斷,消防電源不能啟動,消火栓壓力不夠或水量不足,消防通訊中斷而不能及時報警等,勢必影響到消防隊滅火救援工作,阻礙或者延誤火災的撲救,造成更大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所以,公用、城建等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消防機構,以便其及時瞭解和掌握情況,做好戰備工作,一旦發生火災,做到心中有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