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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

消防法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菸、使用明火的;

(三)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

(四)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

(五)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六)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釋義]本條是關於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等6種違反消防管理法規行為的處罰規定。

本條是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六條關於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處罰規定的修改。

本條第一項中的“消防安全規定”,包括各種有關消防安全的管理規定,如公安部制定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是指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車間、儲存倉庫等,如油庫、煤氣站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行為主要有:機動車輛進入庫區沒有安裝防火罩的;汽車、拖拉機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的;非防爆型的電瓶車、剷車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攜帶火種的等等。

第二項中的“違法使用明火作業”,包括作業人員沒有按照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擅自進行明火作業、違反安全規定或操作規程進行明火作業等行為。如在進行電(氣)焊、割作業時未清理附近易燃易爆物品或未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包括油庫、煤氣站、加油站、木材加工廠、棉庫、糧庫、造紙行業原料場等;“禁令”,包括各種管理規定及管理單位設定的各種警告文字、標誌等。

第三項中的`“阻攔報火警”,是指故意阻攔他人報告火警的行為;“謊報火警”,是指故意編造火警並向有關部門報告的行為。

第四項中的“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是指故意阻礙正在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消防艇通行的行為。

第五項中的“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的行為,包括拒絕火場指揮員根據滅火救災的需要使用水源的決定,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的決定,限制用火用電的決定,利用臨近建築物和設施的決定,為防止火災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場的建築物、構築物的決定,以及調動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調動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單位協助滅火救助的決定等。

第六項“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是指由於行為人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而引起火災,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公私財產遭受損失的危害後果或造成輕微損失的行為。疏忽大意的過失有兩個特徵:一個是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一個是行為人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過於自信的過失也有兩個特徵:一個是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有預見;一個是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