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案例分析題
2010年5月,李某去一家外企應聘,聲稱自己是某名牌大學法學碩士畢業,取得了司法考試資格證書,並將自己的證書影印件交給了招聘人員,該公司急需法律顧問,於是以高新聘請了李某,請其擔任法律主管,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5年,試用期6個月,李某自2010年5月開始工作後,在試用期內經常發生錯誤,特別是在一項合同審查中,沒有對該合同的`重大紕漏提出法律意見,導致公司損失巨大,公司於2010年12月瞭解到,李某的司法考試證書是偽造的,於是公司立即主張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
問
1、公司是否有權解除李某的勞動合同,為什麼》?
2、若李某此時已經懷孕,公司是否還有權解除合同?依據是什麼?
3、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李某承擔相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