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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跨省轉移的規定是怎樣的?

養老保險跨省轉移的規定是怎樣的?

我在北京工作三年按照2000的工資標準交養老保險,之後在深圳工作四個月,按照7500標準交,我交8%,公司交20%,深圳是從2010年6月到10月,然後回老家河南商丘。我把北京和深圳的都轉移到了商丘。

商丘的養老保險工資標準在2013年是1350塊。他們現在要求我按照深圳的7500的標準繳納,因為我現在自己做生意沒有工作單位,所以需要按照之前深圳的標準的.20%繳納個人養老保險,並且從2010年11月補到2011年6月,八個月7500*20%*8=12000,我需要再繳納12000補齊深圳的養老保險。

我的問題是:

1.養老保險一定是按年繳納的嗎?必須要補齊一年嗎?據說從一年的7月份到第二年的6月份為一年

2.我回到了戶籍所在地商丘,為什麼需要按照深圳的標準來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補齊呢?回到了商丘,為什麼不能按照商丘的標準繼續繳納呢?

3.如果我按照這個標準繳納,實際上8個月的養老保險金額等於按照商丘最低工資標準繳納4年了,繳納工資標準是商丘的5.5倍,我這樣是不是吃很大的虧(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最低限為0.6,最高限為3)

4.所有在大城市工作幾年,按照高工資標準繳納養老保險,然後轉移到小城市繼續繳納的,在最終領養老保險的時候是不是都吃虧?

5.是不是存在交的越多越吃虧的問題呢,就是說沒有成絕對的正比,即使一直在一個城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