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條文的釋義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釋義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 總則 第七章 違約責任
法條內容: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規定了賠償損失。
1.賠償損失的構成
賠償損失在民法土包括違約的賠償損失、侵權的賠償損失及其它的賠償損失。本條的賠償損失指違約的賠償損失,它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財產等損失的賠償。
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一是有違約行為,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二是有損失後果,違約行為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了財產等損失。三是違約行為與財產等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違約行為是財產等損失的原因,財產等損失是違約後果。四是違約人有過錯,或者雖無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賠償。
賠償損失的屬性是補償,彌補非違約人所遭受的損失。這種屬性決定賠償損失的適用前提是違約行為造成財產等損失的後果,如果違約行為未給非違約人造成損失,則不能用賠償損失的方式追究違約人的民事責任。
2.賠償損失的範圍
賠償損失的範圍可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雙方約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和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應按完全賠償原則,賠償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指財產上的直接減少。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可以獲得的預期的利益,簡稱可得利益。可得的利益指利潤,而不是營業額。例如,汽車修理廠與計程車司機約定10日修理好損壞的夏利車,汽車修理廠遲延3日交付,司機開出租車每日可獲利潤200元。3日的可得利益為600元,汽車修理廠違約,應賠償600元的間接損失。
可得利益的求償需堅持客觀確定性,即預期取得的利益不僅主觀上是可能的,客觀上還需要確定的。因違約行為的發生,使此利益喪失,若無違約行為,這種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例如,建築公司承建一商廈遲延10日交付,商廈10日的營業利潤額即為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的求償不能任意擴大。對此,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4條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我國原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原技術合同法也有相同規定。原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原技術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損失。”法律採取預見性限制賠償範圍的隨意擴大。預見性有三個要件:一是預見的主體為違約人,而不是非違約人。二是預見的時間為訂立合同之時,而不是違約之時。三是預見的內容為立約時應當預見的違約的損失,預見不到的損失,不在賠償範圍之列。例如,旅客言飛機誤點使其耽誤了一筆買賣,要求賠償。該買賣是否耽擱,航空公司在售票時是無法預見的,故此間接損失不予賠償。
3.賠償損失的方式
賠償損失的方式有三:一是恢復原狀,二是金錢賠償,三是代物賠償。 恢復原狀,指回復到損害發生前的原狀。例如借用人損壞了借用的收錄機,經修好後返還出借人,這裡的修理即是恢復原狀。又如,購買的羊絨因質量不合
格而退貨,退貨就是恢復原狀。恢復原狀如果是給付金錢,需加付利息。例如,買方付款後賣方不交貨,賣方除退款,還應加付貨款的利息。
違約後的恢復原狀,實踐中多顯有困難,故舉出金錢賠償,其簡便易行,是賠償損失的主要方式。金錢賠償時遇違約人資金困難,沒錢,若違約人有其它財產,可以折抵相應金額,代物賠償,即以其它財產替代賠償。
4.賠償損失的計算
金錢賠償、折抵賠償都涉及損失賠償額的算定。損失賠償額的計算,關鍵是確定標的物價格的計算標準,計算標準涉及標的物種類和計算的時間及地點。 合同標的物的價格,可分為市場價格和特別價格。一般標的物按市場價格確定其價格。特別標的物按特別價格確定。確定特別價格往往考慮精神因素,帶有感情色彩。例如,著名醫學教授、原總醫院普外科中心副主任鄒忠壽於1996年病逝。其妻將十張具有特殊意義的照片的底片,如鄒忠壽獲國家特別津貼後的全家照,送交南京某沖印社放大,沖印社將底片全部遺失。沖印社雖承認過錯,卻堅持按每張底片2元進行賠償。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進行了公開審理。認為:被告系攝影沖印單位,理應妥善保管好顧客交付的底片,由於被告管理不善,遺失原告十張無法再現的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底片,給原告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創傷,理應賠償。判決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人民幣5000元。
計算標的物的價格,還要確定計算的時間及地點。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價格往往不同。通常以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作為確定標的物價格的計算時間,以違約行為發生的地點作為確定標的物價格的計算地點。
如果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了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則按該方法算定損失賠償額。例如,海商法規定了賠償責任限額的計算單位,可按此理賠。
5.過錯相抵
過錯相抵,英美法稱共同過失,日本稱過失相殺,其在違約責任中,指對違約損害的發生和擴大,受害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違約人的賠償責任。我國法律對過錯相抵有所規定。例如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中規定,在旅客、行李運輸過程中,經承運人證明,損失是由索賠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在貨
物運輸中,經承運人證明,損失是由索賠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失,另一方當事人有義務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倘若沒有及時採取措施,即構成過錯,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按照過錯相抵,免除違約人對擴大損失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