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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還是民事糾紛 員工提前辭職引發福利房官司

勞動爭議還是民事糾紛 員工提前辭職引發福利房官司

東方網3月11日訊息:據《勞動報》報道,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提供福利住房。員工提前辭職,並與公司達成福利房購買協議,卻事後消極支付房款,被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支援公司,員工不服上訴未獲勝訴後向閔行區檢察院提出監督申請。記者昨天獲悉,該院經審查認為法院判決並無不當,作出不支援監督請求的決定。

鄭先生與某通訊公司簽訂了為期8年的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合同訂立後,公司向鄭免費提供兩居室住房一套,若鄭在公司連續工作滿8年,住房產權就歸鄭,否則由公司收回。嗣後,鄭工作未滿8年,要求辭職,公司同意。但鄭沒有將所住房屋退還,雙方因此發生爭議。經協商,鄭與公司達成了購房協議,不過鄭始終沒有支付房款。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鄭給付房款並支付自解除勞動合同後房屋的`租金。法院經審理適用民法通則處理此案,支援了公司的訴訟請求。鄭不服,透過上訴、申請再審未獲得支援後向閔行區檢察院提出申請監督,認為本案應適用勞動法予以處理。

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間,因為鄭先生自身原因,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就提前離開了工作單位。此時,雙方對鄭先生的辭職、房屋的騰退而產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但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購房協議。這一新協議是雙方就房屋的價款達成的還款協議,它的標的是房屋的價款,而原勞動合同的標的是勞動關係,兩個合同的性質不同。雙方簽訂購房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確定了平等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本案應當依照民法通則予以處理。

該院經審查認為法院判決並無不當,於近日作出不支援監督請求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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