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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時間以哪個時間為準?

離職時間以哪個時間為準?

公司現在的辭職流程是這樣的

員工提出申請,7天之內部門領導簽字完畢後,人事部在7天之內簽字完畢,然後在公司網路上釋出人事命令,寫明某某人將於某某時間離職。員工看到離職令後辦理交接工作,到日期後可以離職,

但現在的實際是幾乎沒有員工按照這個流程走,都是人已經走了,再過2天回公司來辦一下這個手續,舉一個個案

例如,有一員工5月24號提出辭職申請,上面預期離職日期寫的是5月29號(公司辭職流程上規定的離職令釋出的員工離職日期應當以員工自己填寫的預期離職時間為準,按照我們的辭職流程來推的話,那麼員工就應該在他自己寫的那個預期離職日期才能走人),但是此員工5月26號已經離司,沒有再來上班。

這種情況下,我發離職令應當是以29日為準呢,還是以26號為準呢。因為我們的.工資也是按照離職令釋出的日期算的,如果算29號的話,這個員工就曠工了數日,曠工是要扣雙倍工資的,所以之前都按照員工實際走的時間釋出離職令。

但由於最近公司有幾名員工,沒有任何通知就擅自離司,所以人事部領導決定,都以員工提交的辭職申請表上填寫的預期離職日期為準釋出離職令,沒來上班的時間就以曠工論處,並且領導還說員工自己填寫的預期離職日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沒有經過本人同意,而釋出了另一個日期,反而是屬於擅自篡改別人的意願,是違法的。

是這樣的嘛?好糊塗啊。。。相關法律條文我也沒查到,這個有法律依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