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時多休的年假公司可以扣回嗎
2010年1月,王某進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王某入職時已年過40,在其他用人單位已連續工作滿14年,根據國家相關法規的規定,每年可以享受10天的帶薪年休假。
2011年2月,王某因在春節過後與朋友出境旅遊,向公司請了10天的年假,公司批准了王某的年假請求。2011年6月,王某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在與王某做離職交接時,發現王某2011年度未工作滿一整年,但已經休了10天的年假,故在最後進行工資結算時,將其多休的5天年假工資扣回。
王某對公司的做法表示不滿,認為這是公司無故剋扣工資的行為,要求公司補足。公司沒有同意王某的要求,王某不服,即在勞動關係解除之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補足其被剋扣的工資。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員工離職時多休的年假,公司可以扣回嗎?
公司認為:根據國家帶薪年休假的規定,員工在當年度可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應根據其該年度實際工作月數進行折算,王某在2011年實際工作只有6個月,故根據折算,其只能享受5天的帶薪年休假。而王某實際在2011年2月時,已經享受了10天的年假,故公司根據國家的規定對於其多休的部分,在工資結算時做扣回處理,並無不妥。
王某認為:因其連續工作累計工齡達14年,故無論其實際工作多少個月,在公司每年都可以享受10天的帶薪年休假,而公司卻在其離職時無故剋扣,實屬違法,故要求公司補足其被剋扣的工資。
□裁判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後認為: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與《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相關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最終裁決,用人單位補足勞動者王某5日的工資。
□唐毅律師點評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已於2008年施行,它解決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實際操作中碰到的許多問題,就本案而言,單位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混淆下列問題:
一、王某從何時起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這就意味著員工新進單位是否應當享受該年度的年休假,依據累計工作時間確定,也就是說,只要員工入職前,連續工作滿12個月,進單位的第一年就可以享受年休假的'待遇。當然實際享有的天數應當根據該員工累計工作時間和入職時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
二、王某多休的5天年休假是否可以扣回?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本案中王某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時,雖然根據折算其當年應休的年休假天數只有5天,但公司已經在王某在職期間同意其休完當年度所有的年假,所以根據相關規定,王某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公司無權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