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勞動法規與國家勞動法相沖突時,以哪個為準?
例:勞動法規定難產假期15天,《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規定難產30天,企業執行15天,現與員工發生爭議應該以地方性法規為準,還是勞動法為準?
在什麼山上唱什麼歌,這樣理解就好了。
我也困惑這事,公司不同意在什麼山上唱什麼歌怎麼辦呢?
呵呵,就以廣州的這個為準!這個不是公司不想以就不以的!到法庭上也絕對能得到支援的.。
地方法規是保護地方員工的,所以應該按照當地政策執行
應當以地方法規為準吧
相悖才算是有衝突,待遇享受遵循從新、從優、屬地原則。
應按30天計算。
從優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