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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於年假及補休的賠償標準與勞動法不一致,該以哪個為準?

公司對於年假及補休的賠償標準與勞動法不一致,該以哪個為準?

我在廣州的某公司工作1年多,現未滿合同期,公司因部門調整而要求解除合約,但我還有5天年假和16個小時,即2天的補休還沒休(16小時是之前週一至五的加班所得)。按照勞動法,年假應該按日工資的300%來算,而補休就是按150%。
但是我公司的'薪酬制度和考勤制度都完全沒有提及年假用資金形勢發放的標準,而補休則是要求在6個月內休完,員工不在6個月內休完的,當自動放棄,不以資金形勢發放。
今天跟公司第一次談了賠償的問題,但是不管是年假還是補休,公司都只願意按100%發放,請問這樣算合理嗎?我可以按照勞動法要求他們嗎?如果最終公司還是不願意按300%和150%發放,我可以怎樣維護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