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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短期投資的會計處理

企業短期投資的會計處理

短期投資是企業持有的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一年的投資,它按照投資性質可以分為短期債券投資、短期股票投資、其他短期投資等,短期投資的會計處理。

短期投資收益的涉稅問題

會計上對短期投資持有期間所獲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息,除特殊情況外,在實際收到時應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衝減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不確認投資收益;而稅法要求除特殊情況外,均應確認為投資收益,併入應納稅所得額(特殊情況是指,短期投資取得時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

對於短期股票投資,稅收上必須嚴格區分持有收益與處置收益,因為二者在所得稅上的處理截然不同。處置收益是所得稅稅前所得,不需要還原,也不需要比較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各自的適用稅率,直接併入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持有收益是所得稅稅後所得,併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按照被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進行還原,且需比較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各自的適用稅率。如果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低於被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還應作為免於補稅的投資收益進行處理;如果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其已繳納的所得稅額還應作為應補稅的境內投資收益的抵免稅額進行處理。

短期投資收益的稅務處理

例如,某企業2002年1月從銀行買入按年付息的A企業債券100000元,2月收到2001年債券利息5000元,3月將A企業債券以107000元賣出;2002年4月以銀行存款164250元從證券市場購入的股票B作為短期投資,2002年5月B公司宣告並分派現金股利4250元,2002年6月以170000元賣出(B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15%)。則該企業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2002年1月,購短期債券時:

借:短期投資———債券A 95000

應收利息 5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

對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5000元,應作為應收專案單獨核算,不包括在債券的初始投資成本中,稅法也認同會計的這種做法,註冊會計師《短期投資的會計處理》。

2002年2月,收到2001年債券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5000

貸:應收利息 5000

收到購買時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5000元,只衝減已記錄的應收利息,不衝減短期債券的初始投資成本,稅法也認同會計的這種做法。

2002年3月,處置短期債券時:

借:銀行存款 107000

貸:短期投資———債券A 95000

投資收益———短期投資處置收益 12000

由於沒有取得持有收益,會計制度和稅法確認的處置收益是一致的。換句話說,如果存在短期投資持有收益,必然會導致以後處置時,會計制度和稅法確認的處置收益不一致。

2002年3月,購買短期股票時:

借:短期投資———股票B 164250

貸:銀行存款 164250

2002年4月,收到宣告分派的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 4250

貸:短期投資———股票B 4250

由於宣告分派股利在購買之後,會計制度要求衝減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稅法要求分回的股權投資持有收益,不論是否補稅,都一律按被投資企業的適用所得稅稅率還原成稅前所得,併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實際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是,如果該持有收益屬於免稅的投資收益,或者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低於被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15%,還應作為“免於補稅的投資收益”5000元[4250÷(1-15%)]進行申報;如果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15%,其已繳納的所得稅額750元[4250÷(1-15%)×15%]還應作為“應補稅的境內投資收益的抵免稅額”進行申報。

2002年5月,處置短期股票時:

借:銀行存款 170000

貸:短期投資———股票B 160000

投資收益———短期投資處置收益 10000

由於已取得持有收益,會計確認的處置收益為10000元,而稅法確認的處置收益為5750元(170000-160000-4250),兩者的差額為收到的短期投資持有收益。

綜上所述,企業進行債券投資取得的處置收益為12000元,進行股票投資的持有收益為5000元,處置收益為5750元,但股票投資的持有收益和處置收益均為免稅收益。